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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之关系,股权评估机构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一、股份可以出让是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必要条件

  大家都知道,公司股东既可以用贷币向公司注资,也可以用贷币以外的资产向公司注资,前面一种为现钱注资,后面一种为现物注资。假如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用于注资得话,那麼它毫无疑问应归属于现物注资。因为现物注资在价值评估、风险性压力等领域都具备一定的独特性,为了更好地保证企业资产的真正、靠谱,避免现物注资中不正当行为的产生,法律法规必然要对现物注资开展一定的限定,这类限定很有可能是在法律法规中确立例举可以注资的资产,也可能是对现物注资建立一个抽象化的规范。修定后的《公司法》显而易见沒有确立地将股份列入可以注资的范畴,但是,却对非贷币资产注资设置了标准。《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要求:“公司股东可以用现金注资,还可以用实体、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证等可以用贷币定价并可以依规出让的非贷币资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不能做为入资的资产以外。”这儿,法律法规对非贷币资产注资设置的积极主动标准是:(1)可以用贷币定价;(2)可以依规出让,消沉标准是:沒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该类资产不可做为注资。股份能不能注资,从而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份能不能注资,务必为此标准为分辨规范。

  对比《公司法》的以上要求,就责任有限公司股份来讲,“可以用贷币定价”和“沒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该类资产不可做为注资”是没有问题的。最先,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用贷币定价的。这既可以从责任有限公司股份自身具备的财产性来表述,还可以从《公司法》自身的要求来表述。例如,《公司法》第75条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股东大会此项决定投否决票的公司股东可以要求企业依照有效的价位回收其股份”,在其中确立提及了“有效的价钱”,这很明显是认可责任有限公司股份是可以用贷币定价的。次之,目前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并没要求责任有限公司股份不可做为入资的资产。[2]这样一来,责任有限公司股份能不能注资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就取决于股份是不是“可以依规出让”。抵制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研究者觉得责任有限公司股份的出售是受限的,因而不能做为注资担保物。[3]但也是有专家觉得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并不是不能注资,只不过是需考虑别的公司股东允许的标准。[4]不难看出,不论是抵制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专家或是赞同的专家学者,都觉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转让受到限制这一客观事实对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拥有实际性的危害。这表明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难以避免地受限于股份是不是可以出让。

  实际上,在专家学者们梳理出的现物注资的规范中,可出让性也是分辨责任有限公司股份能不能注资的重要标准。例如,有研究者将分辨资产是不是可以做为现物注资担保物的规范梳理为下述五点:(1)可预测性。即现物注资担保物务必特殊化,就是以哪些做为注资担保物务必客观性确立,不可随便变化;(2)使用价值物的现有性。即现物注资担保物应该是实际上已具有的使用价值物,针对这些理应是未来才生产制造下来的物件,它自身不可具备适格特性,并且,该担保物务必为出资人全部或拥有分配权。因而,带标准或附限期要求的现物注资不应予以认同;(3)价值评估的概率。即该注资担保物可以开展分析并换算为现钱;(4)具备企业目地架构内的盈利工作能力即有利性。换句话说做为现物注资的担保物应是企业工作所需求的、具备实益的使用价值物,而对企业运营无关痛痒的东西一般不适合用于注资;(5)可单独出让性。即投资人解决该注资物拥有单独控制的权利,针对限定出让的东西不可以做为注资担保物。[5]有专家学者则将以上规范进一步简单化为二项,即具备明确的使用价值、可以随意出让。[6]

  综上所述,股份可以出让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以注资的必要条件。那麼,责任有限公司股份是不是达到这一标准呢?回答是毫无疑问的。依据《公司法》的要求,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依规出让的。《公司法》第72条第1款明文规定:“责任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中间可以互相出让其所有或一部分股份。”第2款和第3款则对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出让股份作了要求。尽管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可以像有限责任公司的个股一样随意出让,但它终究是可以出售的,更何况《公司法》第27条对现物注资限制的前提是“可以依规出让”而不是“可以随意出让”。责任有限公司的出让受到的局限是《公司法》作出的,在达到《公司法》要求的局限标准的情形下,责任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出让其股份便是“依规出让”的反映。

  二、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是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方式

  因为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务必达到股份可以出售的标准,因而公司股东以其具有的责任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时需要执行公司股权转让办理手续。但股权出资与一般的公司股权转让并不相同,它面对着一般公司股权转让所不具备的特别问题。因而可以说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是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方式。

  (一)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与公司股权转让的联络与差别

  从理论上看,股权出资的結果是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一个企业的股份“交纳”到另一企业,使其变成后一法定代表人资产的一部分,主要表现为后一企业有着前一公司股权,而前一企业的公司股东发生了转变,[7]这表明股权出资在股份所属问题上与公司股权转让拥有一致的法律法规实际效果。

  从法律上看,股权出资务必执行公司股权转让的办理手续。依据《公司法》第28之要求,“公司股东理应按时全额交纳企业章程中要求的分别所认缴出资额的出资额”,公司股东“并以钱币资产注资的,理应依法处理其财产权利的迁移办理手续”。因为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归属于现物注资,因而务必申请办理股份的迁移办理手续,《公司法》的以上要求毫无疑问是股权出资务必执行公司股权转让办理手续的法律规定。显而易见,要是没有公司股权转让,则股权出资压根难以完成。

  可是,股权出资并不意味着一般的公司股权转让。最先,虽然股权出资在股份所属问题上与公司股权转让拥有一致的法律法规实际效果,但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既可以是公司也能是普通合伙人,而在因股权出资产生的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受让方仅为企业。次之,二者在财产转变形状上不一样,由于一个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一个企业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企业,转让股份的公司要向转让方付款工程款,在接纳股份的与此同时,必须降低贷币财产;而在股权出资中,接纳注资的企业不用向用股权出资的公司股东付款工程款,不会有降低企业别的财产的问题。[8]第三,股权出资在达到公司股权转让有关要求的根基上,还需达到《公司法》有关注资的一系列要求,例如评定作价、验资报告等。 1 2

  (二)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遭遇的公司股权转让这方面的特别问题

  由上文得知,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并不意味着一般的公司股权转让,但它确实是公司股权转让的一种独特方式。在这样的独特的公司股权转让中,企业和公司股东将遭遇如下所示独特问题:

  1.别的公司股东的允许。依据《公司法》第72条之要求,责任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出让股份,别的公司股东既可以允许,还可以不同意,不同意的公司股东理应选购该出售的股份。可是,在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情形下,该公司股东务必确保沒有别的公司股东给予抵制,由于抵制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股东务必选购该出售的股份,但股权出资的結果是使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公司股东欲以股权出资的企业)有着公司股权,因此在有抵制建议公司股东的情形下,虽然公司股东可以出让其股份,但难以完成用股份向另一企业注资的目地。

  2.优先购买权问题。在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中,不但不可以有别的公司股东表明抵制,并且在相同条件下,别的公司股东应舍弃优先购买权,其大道理跟上面一样。

  3.股份迁移办理手续与备案。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在执行公司股权转让办理手续时,还会继续遭受股份迁移办理手续和备案上的不便。这是由于假如公司股东以其具有的某公司(假定为A企业)的股份新成立一家企业(假定为B企业)时,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即B企业并未创立,不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从理论上说成没法实现股份迁移办理手续的,而假如股份没法迁移,则针对B企业来讲,股权出资一部分没法及时,当然没法开展认缴并申请公司变更登记。而针对A企业来讲,也不能依据《公司法》第74条之要求“销户原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公司股东(即B企业)审签出资证明,并对应改动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公司股东以及认缴出资额的记述”,也不能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之要求申请办理工商变更。

  对于此问题,海淀区工商局颁布的《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京工商局发[2004]]12号)作了有利的试着。该《办法》第6条第3款要求:“投资者以股权投资基金时要先申请办理被项目投资公司的设立、工商变更,续存企业应在被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开设、工商变更后一年内开展公司股东工商变更。”第9条第1款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单位在申请办理被投资管理公司开设、工商变更时,理应在《营业执照》业务范围项下标明‘股权投资基金XX万余元,未办股份迁移办理手续’;与此同时签发有效期限一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这促使被投资管理公司(即拟注册公司)在股权出资不合格的情形下可以圆满完成企业变更登记。

  该《办法》第9条第2款和第3款进一步要求了被投资管理公司与续存企业怎样在一年内进行股份迁移办理手续及相对应登记。在其中第2款要求:“被项目投资公司办理开设、工商变更后,应在一年内进行股份迁移办理手续;申请办理续存公司的股份工商变更后,被投资管理公司凭备案机关单位出示的公司股东资产证明,申请办理进行股份迁移的登记备案;备案机关单位撤销《营业执照》上‘未办股份迁移办理手续’的标明,并撤销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第3款要求市局申请办理被投资管理公司开设、工商变更后,[9]应就股权投资基金状况出示证实,便于于续存公司办理工商变更。那样便不错地与《公司法》第74条、第33条对接了起來。

  三、结果

  根据上面的调查,大家容易发觉,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份虽然在出售层面受法律法规限定,但它终究是可以出售的,这为责任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给予了必要条件。公司股东以其具有的责任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于另一企业,必定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要是没有公司股权转让,则股权出资压根难以完成。可是,股权出资并不意味着一般的公司股权转让,它遭遇很多独特问题,包含别的公司股东务必允许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另一企业(可能是早已出现的,也可能是拟创立的企业)、别的公司股东务必舍弃优先购买权,此外,公司股东和企业还将遭遇股份迁移办理手续和备案上的不便。对于此事,海淀区工商局颁布的《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干了有利的试着,较为有参考实际意义。(来源于:北京大学法律法规信息平台网)

  注解:

  [1] 例如,2003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蒙电京能热电厂有限责任公司(600863,内蒙华电)的大股东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电力集团”)、华能集团、神华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中信泰富(0267,HK)决策以4∶2∶2∶2的占比一同投资建立北方地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中,“内蒙古电力集团”以其具有的所有发电量财产包含其所持“内蒙华电”67.31%的股份做为注资。参照:何瞻军、林仁兴:《股权出资开设新公司,收购人大打擦边球以身试法》,《财经时报》,2003年12月13日,第16版。

  [2] 修定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要求:“公司股东不可以劳务公司、个人信用、普通合伙人名字、信誉、特许权或是设置贷款担保的资产等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出资并没有在严禁之列。

  [3] 参照周友苏、沈柯:《股权出资问题研究》,《现代法学》,第27卷第1期(2005年1月),第55页;另参见冯果:《股东现物出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第80页。

  [4] 参照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214页。

  [5] 参见冯果:《股东现物出资若干问题研究》,第76~77页。

  [6] 周友苏、沈柯:《股权出资问题研究》,第52页。

  [7] 参照吕来明:《关于股权出资的几个问题》,《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第89页。

  [8] 跟上面一样,第89页。

  [9] 该《办法》第6条第2款要求:“被项目投资公司的设立、工商变更由海淀区工商局申请办理;续存公司的工商变更由原备案机构申请办理。”

  张元星·北京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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