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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公司净资产成立合资企业是否缴契税,股权评估机构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问题:我企业原是某国企国有独资的属下子公司(独立法人、单独缴税)。2007年7月,总公司以我子公司经评定后的所有资产总额作价出资(总体合资企业),与国外一家公司合资企业创立一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东西方彼此各占50%股份。请问:新创办的合资企业在对原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及房本做更改时是不是需交纳房产契税?是不是合乎国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改制重新组合多个契税政策”?

  回应:该个人行为归属于公司(总公司)以一部分财产作价、项目投资入股投资个人行为,不符相关企业改制重新组合免征契税标准。依照契税条例以及实施办法要求,以土地资源、房子所有权作价、项目投资入股投资,应视作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房产买卖征缴房产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