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一、未上市公司股权估价的方法有什么?
第一类为资产基础法,也就是根据对总体目标公司的全部财产、债务开展逐一估价的方式 ,包含重置成本法和结算使用价值法。
第二类为相对性使用价值法,关键选用乘数方式 ,比较简单。
第三类为盈利折现法。
二、公司股东股份可以出让吗?
股份可以出让。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权转让】责任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中间可以互相出让其所有或是一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出让股份,理应经别的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允许。公司股东应就其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以书面形式告知别的公司股东征询允许,别的公司股东自收到以书面形式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应的,视作允许出让。别的公司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出让的,不同意的公司股东理应选购该出让的股份;不选购的,视作允许出让。
经公司股东允许出让的股份,在相同条件下,别的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公司股东认为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商议明确分别的选购占比;商议不了的,依照出让时分别的投资占比行驶优先购买权。
企业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法院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程序出让公司股东的股份时,理应通告企业及整体公司股东,别的公司股东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别的公司股东自法院通告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驶优先购买权的,视作舍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变动记述】按照此方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出让股份后,企业理应销户原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公司股东审签出资证明,并相对应调整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公司股东以及认缴出资额的记述。对企业章程的此项改动不需再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四条 【质疑公司股东资产收购请求权】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股东大会此项决定投否决票的公司股东可以要求企业依照有效的价钱回收其股份:
(一)企业持续五年不向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而企业该五年持续赢利,而且满足此方法要求的利润分配标准的;
(二)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出让关键资产的;
(三)企业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期满或是规章要求的别的散伙情形发生,股东大会大会根据决定改动规章使企业续存的。
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根据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司股东与企业不可以达到资产收购协议书的,公司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根据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型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资质的承继】法人股东身亡后,其合理合法继承者可以承继公司股东资质;可是,企业章程另有要求的以外。
股份估价对公司股东而言十分关键,特别是在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毫无疑问要先对股份开展估价,那样能够明确出来公司股权转让价钱,即使是了解了股份估价的方法,出让全过程中也不太可能由本企业对公司股东股份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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