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电视连续剧与别的无形资产摊销一样存有成本费的弱对应性、不一致性和虚构性的特性,一般觉得,电视连续剧的投放费用与电视连续剧出版权使用价值沒有立即的对应关系,电视连续剧著作权的完成通常但是多依靠其资金投入成本费,电视连续剧若在市場上无法得到认同,其成本费资金投入没法获得赔偿,也不能体现该电视连续剧真正使用价值,故成本法并不适合用以电视连续剧出版权价值评估。除此之外,市场法适用于单次买卖的估价,而电视连续剧出版权使用价值一般由多环节组成,多环节的贴现率明确必须运用收益法。电视连续剧著作权的消费者关心的是电视连续剧出版权将来产生盈利的工作能力,因而,评定电视连续剧出版权使用价值宜选用收益法,即测算电视连续剧将来很有可能造成的盈利换算到评定标准日、特殊使用价值种类下的使用价值。
此外,世界各国参考文献通常明确提出电视连续剧出版权使用价值影响因素,但很少有针对电视连续剧出版权使用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缺乏对有关使用价值影响因素危害水平的科学研究。
(一)收益法的界定
收益法就是指根据预测分析被评定财产将来盈利并根据折现算成折现率,进而明确被评定财产使用价值的各种各样评定技术性方式的通称。
盈利是电视连续剧出版权市场价减掉税金后的账户余额,用收益法评定出版权使用价值本质评定出版权著作造成现金流量的工作能力。
(二)收益法的基本上公式计算
在其中,P为被评定电视连续剧的出版权使用价值;为被评定电视连续剧第i年产生的音乐版权收益;n为电视连续剧出版权可以造成现金流量的限期;r为贴现率;T为所得税税率。
(节选自《中国广播电视学刊》,创作者:李方丽 范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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