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是倒闭财务审计和清算审计的统称。清算审计是对结算公司的结算联合会(或结算领导组)的结算期的清算资产负债率、结算盈利和亏损、结算财产分配等开展财务审计,确定结算公司是不是合理合法、公布、公平开展所有结算主题活动,对结算結果发布合理合法、账面价值的审计报告意见。
现阶段,因为破产清算财务审计欠缺财务审计规范和从业程序流程标准,清算审计工作人员各行其是,没法防止随机性,无法确保审计监督品质和实际效果。因此,提议相关部门尽快制订清算审计有关会计准则。在清算审计标准未颁布前,我觉得应留意下述一些问题:
(一)进到破产清算前财务会计报表、债务清册财务审计除提升《新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內容外,别的按财务会计报表实际会计准则及从业指引实行。
(二)参加或承揽破产清算,其财务审计目地、內容、范畴依据《新破产法》、《公司法》标准及其与人民法院或清算组成员达到的业务流程承诺书明确。
(三)破产清算年度报表或结束表格的财务审计除遵循《新破产法》、《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外》,应关心账务是不是清晰,表格內容的真实有效、一致性、精确性与合规,也有破产清算全过程中资产的解决、作价,债务清除中起诉、催款、舍弃及负债偿还是不是合理合法合规管理,有没有外流或其它违法乱纪违法违反规定问题及其投资者或债务人关心的别的问题。
《新破产法》及《暂行规定》全是对于企业的,别的公司破产行为准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第八章,财务核算与审计监督层面不太可能很实际。结算方法大多数依靠企业章程要求,而这种要求的规范化、公平公正难以确保。因而,维护保养破产企业债务人合法权利也有待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审计规章制度的完善与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