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案件汇总:
商标logo可以做为民事权利归夫妇一共有,亦因归属于离婚协议书中的未注明的其它资产,而归被告方全部。
案件介绍:协议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索取商标logo
原、被告方于2003年2月21日结婚登记,2007年5月9日申请办理了离婚登记。
2001年2月,苏XX项目投资开设了XX市新城区苏XX足部护理核心(个人独资企业),后因区划调整,改名为XX市维扬区苏XX足部护理核心。
2003年11月,苏XX注册申请“苏XX”图文并茂商标logo,国家商标局给予审批,苏XX于2007年5月16日获得了第3796416号商标注册号(核准服务为第44类,使用期:200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2006年6月12日,苏XX又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注册号为5412362、5412363“XX龙”商标logo,国家商标局给予审理。2007年7月2日,XX市维扬区苏XX足部护理核心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注册号为614XXXX“苏XX”商标logo,国家商标局给予审理。
原、被告方协议离婚时,根据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关系、儿女照顾及婚姻生活续存期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开展了承诺。第三条对婚姻生活续存期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开展了切分:在其中第四款承诺:承包方所设立的足浴公司归承包方全部,与招标方不相干。承包方再次自主运营,公司的一切对外开放债务、负债归承包方,与招标方不相干。
现上诉人向人民法院诉称,在婚姻续存期内,原、被告方以被告的为名注册申请了3796416号“苏XX”图文并茂商标logo,并于2007年5月16日获得了商标证;还申请办理了注册号为5412362、5412363的“XX龙”图文并茂商标logo及注册号为6142005的“苏XX”图文并茂商标logo。以上商标logo及申请办理中的商标logo均为原被告一同自主创业,一同申请办理,所获得的商标logo及申请商标权也应是彼此一共有。要求人民法院确定:1、上诉人为3796416号商标注册的共有权利人;2、确定上诉人为注册号为5412362、5412363、6142005商标logo的一同申请者。
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上诉人洪某的诉请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此案中,注册号为5412XXX、5412XXX“XX龙”商标logo虽系苏XX在与陆XX夫妻关系续存期内所申请办理,但该申报在国家商标局核查中,并未得到受权,不属于破产法所明文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而注册号为6142005“苏XX”商标logo的办理時间为2007年7月2日,这时原、被告方早已离异。
除此之外,原、被告方达到的离婚协议书已对此案讼争的专利权开展了处罚。离婚协议书确立承诺,本协议书未注明的其它资产归承包方全部;承包方所设立的足浴公司归承包方全部。第3796416号“苏XX”商标logo为夫妻关系续存期内获得的无形中资产,归属于协议书中未注明的资产,也是足浴公司的资产,应归被告方苏XX全部。同样,即使注册号为5412362、5412363“XX龙”商标logo可以做为民事权利归夫妇一共有,亦因归属于离婚协议书中的未注明的其它资产,而归被告方全部。
在线客服观点:离异时专利权并未获得的盈利能不能规定切分
《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要求:“夫妇在婚姻续存期内所得的的专利权的盈利,归夫妇一同全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表述为:“破产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的‘专利权的盈利’,就是指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具体获得或是早已确立可以获得的财产性盈利”,也就是不包含并未获得的社会经济权益。
由此可见,离异时并未具体获得的专利权盈利,不可以做为夫妻共有财产切分。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夫妇婚后一同运营某大品牌,申请办理注册商标后并未得到准许就离异的状况,假如也看作非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问是对离异一方不好的。对于此事,在线客服提议,离异彼此可以自主商议。
综合性上边的详细介绍,离异时专利权并未获得离婚之后不可以切分。坚信各位看过以上介紹后,针对离异时专利权并未获得的法律法规拥有一定的掌握,假如你也有有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资询集慧在线客服,她们会给你实现专门的解释并开展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