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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针对结婚后房产分割有什么要求
《民法典》(2021.1.1起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妇在婚姻续存期内所得的的以下资产,为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妇一同全部:
(一)薪水、奖励金、劳务报酬所得;
(二)生产制造、运营、项目投资的盈利;
(三)专利权的盈利;
(四)承继或是赠送的资产,可是此方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要求的以外;
(五)别的理应归一同全部的资产。
夫妇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公平的处置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妇财产】以下资产为夫妇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房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损害得到的赔付或是赔偿;
(三)遗书或是赠与协议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资产;
(四)一方专用型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别的理应归一方的资产。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
第六条 结婚前或是夫妻关系续存期内,被告方承诺将一方全部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予放在赠予房屋工商变更以前撤消赠予,另一方要求栽定再次执行的,法院可以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要求解决。
第七条 结婚后由一方家长注资为儿女选购的房产,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儿女户下的,可依照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要求,视作只对自身儿女一方的赠予,该房产应评定为夫妇一方的财产。
由彼此爸爸妈妈注资选购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儿女户下的,该房产可评定为彼此依照分别爸爸妈妈的注资市场份额按份共有,但被告方另有承诺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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