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一、自然人股东有法律责任吗
自然人股东一般对企业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但假如公司股东存有乱用支配权躲避负债的个人行为,给公司债务人导致损害的,理应对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依规行驶股东权利,不可乱用股东权利危害企业或是别的公司股东的权益;不可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影响力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危害企业债务人的权益。
自然人股东乱用股东权益给公司或是别的公司股东导致损害的,理应依规担负承担责任。
自然人股东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影响力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躲避负债,比较严重危害企业债务人权益的,理应对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怎样开展注资
依据破产法要求,公司股东可以用贷币注资,还可以用实体、专利权等非贷币资产开展注资,公司成立后,依据认缴出资额是多少,拥有相对应的参加年底分红和重要管理决策支配权。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可以用贷币注资,还可以用实体、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证等可以用贷币定价并可以依规出让的非贷币资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不可做为注资的资产以外。
对做为注资的非贷币资产理应评定作价,核查资产,不可虚高或是小看作价。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评定作价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依据破产法要求,公司股东由于注资开设了企业,因此拥有年底分红和决定权,一般倩况下对企业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为了更好地一己私利,乱用股东权利躲避负债时,才必须对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假如您必须大量法律法规层面的协助,热烈欢迎到集慧开展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