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投资者可以自主管理企业事务管理,还可以授权委托或是聘请别人承担公司的事务处理。
1.內部限定(投资者对受委托人权力的限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受委托人或是被聘请的工作人员权力的限定,不可抵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者授权委托或是聘请的员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背彼此签订的合同书,给投资者导致损害的,理应担负刑事附带民事义务。
2.法律规定限定(法律法规对受委托人权力的限定)包含但是不限于:
(1)不可私自以企业财产给予贷款担保;
(2)没经投资者允许,不可从业与本公司相市场竞争的业务流程;
(3)没经投资者允许,不可同本公司签订合同书或是交易;
(4)没经投资者允许,不可私自将企业商标或是别的专利权出让给别人应用。
个人独资企业的散伙和结算:
1.散伙理由
(1)投资者决策散伙;
(2)投资者身亡或是被宣告死亡,无继承者或是继承者决策舍弃承继;
(3)被依规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的别的情况。
2.清算人
投资者可以自主结算或是由债务人申请办理法院特定清算人开展结算。
3.债务审报限期
债务人理应在收到通告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告的债务人理应在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者审报债务。
4.资产的偿还次序
(1)欠付员工工资和社会发展保费;
(2)所欠税款;
(3)别的负债。
个人独资企业资产不能偿还债务的,投资者理应以其自己的其它资产进行偿还。
5.销户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结算完毕后,投资者或是法院特定的清算人理应定编清算审计报告,并于结算完毕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申请办理销户备案。
6.个人独资企业散伙后,原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续存期内的外债仍应担负还款义务,但债务人在“5年”内未向借款人明确提出偿还债务规定的,该义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