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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授权委托著作的版权
受委托人做为著作的立即创作人,是理应拥有专利权的;可是受托人通常为佳作的写作发挥特长,给予资产、材料乃至写作的机器设备,因而,受托人的利润也是理应获得维护的。
为了更好地均衡受托人与受委托人彼此的权益,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要求:“受授权委托写作的著作,版权的所属由受托人和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书未作确立承诺或是沒有签订合同书的,版权归属于受委托人。”因而,受托人假如要得到版权,就理应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在协议中确立版权归自身拥有。沒有承诺或是即使有承诺但约定不清晰的,版权归属于受委托人即写作人拥有。
在授权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受委托人的情形下,受托人在承诺的运用范畴内拥有应用著作的支配权;彼此沒有承诺应用著作范畴的,受托人可以在授权委托写作的特殊目地和范畴内免费试用该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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