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责任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在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单位备案的整体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的出资额。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国务院办公厅决策对有限企业注册资金认缴出资额、注册资金最少额度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可以用贷币注资,还可以用实体、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证等可以用贷币定价并可以依规出让的非贷币资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不可做为注资的资产以外。
对做为注资的非贷币资产理应评定作价,核查资产,不可虚高或是小看作价。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评定作价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理应按时全额交纳企业章程中要求的分别所认缴出资额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贷币注资的,理应将贷币注资全额存进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帐户;并以钱币资产注资的,理应依法处理其财产权利的迁移办理手续。
公司股东不依照前述要求交纳注资的,除理应向企业全额交纳外,还理应向已按时全额交纳注资的公司股东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剖析表明】
依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股东分期付款交纳注资,务必合乎以下三个标准:
1、企业整体公司股东的初次认缴出资额不可小于注册资金的20%
2、企业整体公司股东的初次认缴出资额不可小于规定的注册资金最少额度。即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沒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责任有限公司在开展变更登记时,整体公司股东的初次认缴出资额不可小于RMB3万余元。
3、公司股东分期付款交纳所有注资的法定时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在其中,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