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一、企业清算后注资款怎样讨回
企业清算后,假如公司股东未属实执行注资义务的,清算组成员可以规定未注资的公司股东执行注资义务,不执行的向法院起诉公司股东。
二、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投资方式】公司股东可以用贷币注资,还可以用实体、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证等可以用贷币定价并可以依规出让的非贷币资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不可做为注资的资产以外。
对做为注资的非贷币资产理应评定作价,核查资产,不可虚高或是小看作价。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评定作价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注资责任】公司股东理应按时全额交纳企业章程中要求的分别所认缴出资额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贷币注资的,理应将贷币注资全额存进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帐户;并以钱币资产注资的,理应依法处理其财产权利的迁移办理手续。
公司股东不依照前述要求交纳注资的,除理应向企业全额交纳外,还应该向已按时全额交纳注资的公司股东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最高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多个问题的要求(三)》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未执行或是未全方位执行注资责任,企业或是别的公司股东要求其向企业依规全方位执行注资责任的,法院应予以适用。
企业债务人要求未执行或是未全方位执行注资责任的公司股东在未注资等额本息贷款范畴内对债权债务不可以偿还的一部分担负填补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以适用;未执行或是未全方位执行注资责任的公司股东早已担负以上义务,别的债务人明确提出同样要求的,法院不予以适用。
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未执行或是未全方位执行注资责任,按照此条第一款或是第二款提出诉讼的上诉人,要求企业的发起者与被告方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以适用;企业的发起者负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方公司股东追索。
公司股东在企业增资时未执行或是未全方位执行注资责任,按照此条第一款或是第二款提出诉讼的上诉人,要求没有尽到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規定的责任而使注资未缴清的执行董事、高級管理者担负对应义务的,法院应予以适用;执行董事、高級管理者负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方公司股东追索。
根据我以上的研究可以了解,企业的公司股东未执行注资义务的,企业开展结算时,由清算组成员规定公司股东负责注资义务,假如公司股东不注资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注资的公司股东。假如必须法律法规层面的协助,阅读者可以到集慧开展资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