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决算问题?工程结算的标准规定是依照合同约定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达标后,彼此就理应清算,由项目承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汇报,由发包方审批,若发包方迟迟不回应,通过承诺限期可视作工程结算文档。下面我为您详解。
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决算问题?
应当合同约定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这也是工程决算的主要规范。包含:合同约定是依照固定价格清算的,理应重视合同约定,不可以按实清算,也不可以选用其它的计费方式和计费规范清算。合同约定的清算方式是成本费加酬金方法或是可价格调整清算的,应当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和计费规范清算。施工过程中被告方就工程量清单或是工程项目工程款变动达到的竣工结算纪录,像签证办理、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确立的,理应评定其特性为合同变更的情况,不触犯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理应评定竣工结算纪录合理。
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或 检测标准产生变化,被告方对该一部分工程项目工程款不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参考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本地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公布的计费法或是计费规范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可以参考”是一个提倡性条文,即一般依照本地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公布的计费法或是计费规范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依照这一规范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相对来说,合乎被告方签订时的客观性具体情况,合乎浮动价格的商业服务买卖国际惯例,一般讲也有益于均衡彼此被告方权益;但并没有对任何的案子来讲全是公平公正的,某些案子在适用这一规范清算时,很有可能发生不合理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参考预算定额规范或是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
总而言之,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或 检测标准产生变化时,没法依照原合同约定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原合同书缺失了理应适用的基本,失去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规范;这样的事情下,法院最先理应激励被告方自主商议达成共识,再次建立清算规范;商议不了的,参考本地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公布的计费法或是计费规范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不适合参考的,依据案子详细情况,明确别的清算规范。
一般情形下,应当合同约定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达标后,彼此就理应清算。结算中,一般先由项目承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汇报,由发包方审批。而有的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递交的工程决算文档后一直不予以回应或是压根不予以回应,以做到托欠或是不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目地。这种做法比较严重损害了项目承包人的合法权利。
为了更好地劝阻这类不法行为,住建部公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要求,发包方理应在接到工程结算文档后的承诺期内给予回应。贷款逾期未回应的,工程结算文档视作已被认同。合同书对回应限期沒有确立承诺的,可觉得承诺限期均为28天。这条要求对劝阻发包方无书面通知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维护项目承包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了较大功效。为了更好地能够更好地管束两方被告方,使住建部的这一条要求更具备可执行性,《解释》第20条明文规定,被告方承诺,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文档后,在承诺期内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的,依照承诺解决。项目承包人要求依照工程结算文档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应予适用,展现了充足重视合同书双方订立的标准。
操作实务中的首要问题是对不确定性的合同书工程造价的过程控制,对于工程建设的“三边”情况及其合同书工程造价无法控制的现况,为有利于对预算程序流程过程控制,有利于合同的效力为操作过程,防范措施之一是在设置承发包合同时提升工程预算过程控制的內容,按工程项目形象进度阶段性开展财政预算并明确对应的操作流程,使承发包合同签订时不可以明确的工程预算,在履行合同全过程中按承诺的程序流程获得明确,进而防止有可能产生的工程预算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