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工程进度款清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什么时候起算?一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因基本建设方推迟而一直不可以申请办理清算,有一部分建筑企业觉得,工程项目沒有申请办理清算,则不会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但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7条的要求,工程决算也应该有诉讼时效期间,该建议要求:“项目承包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被告方订立的清算限期期满之日起算。被告方承诺于竣工验收达标之日起清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竣工验收达标之日起算;被告方承诺发包方在接到项目承包人清算文档后之清算期内帮助清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清算限期期满之日起算;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消除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书被消除之日起算。”
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及格后,发包方理应与项目承包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发包方拒不履行执行清算责任的,项目承包人得到要求法院栽定发包方清算工程进度款。项目承包人要求清算工程进度款的请求权归属于资产请求权,法律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要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或是理应了解支配权被损害时起测算。”清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该支配权被损害时算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拒不履行执行清算责任的合同违约个人行为创立之时,因而,确定清算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的算起点,应调查彼此被告方有关清算责任执行限期之实际承诺。被告方承诺自竣工验收达标之日起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竣工验收以后,发包方拒不履行执行该清算责任时,项目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其诉请的时效性期内算起点为竣工验收达标之日。被告方承诺竣工验收及格后,由项目承包人向发包方递交清算文档,发包方在收到清算文档的合承诺期内给予审批并做出回应的,发包方理应在该期内确确完全同意或不同意该清算結果,表明不同意的,应立即相互配合项目承包人再次清算。发包方未在承诺期内回应,则答复限期期满可评定其拒不履行执行清算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自回应限期期满之日起算;发包方在仅承诺期内回应不同意清算結果的,但拒不履行与项目承包人开展商议,再次开展清算的,视作其拒不履行执行相互配合清算责任,项目承包人要求清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回应限期期满之日起算。
针对合同书被消除的情况,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后,早已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达标的,发包方应当承诺付款对应的工程项目工程款。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取消后,项目承包人根据该法律条文,就可以向发包方要求清算已完工程项目的相对应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清算結果付款工程进度款,因而,项目承包人要求发包方清算工程进度款的要求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书被消除之日起算。
建筑企业应依据上述的建议,立即向施工单位认为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在操作环节中,一定要留意保存认为清算的原材料,不然在起诉中,假如另一方不承认建筑企业曾认为清算,则建筑企业将处在非常不利影响力。
引入法律条文本文中引入法律条文,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起效后,更改成:[1]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