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一般情形下,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达标后,彼此就理应清算。而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更好地托欠或是不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在接到项目承包人递交的工程决算文档后一直不予以回应或是压根不予以回应。这种做法比较严重损害了项目承包人的合法权利。
为了更好地劝阻这类不法行为,住建部公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要求,发包方理应在接到工程结算文档后的承诺期内给予回应。贷款逾期未回应的,工程结算文档视作已被认同。合同书对回应限期沒有确立承诺的,可觉得承诺限期均为28天。这条要求对劝阻发包方无书面通知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维护项目承包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了关键功效。
为了更好地能够更好地管束两方被告方,使住建部的这一条要求更具备可执行性,“法律条文”第20条明文规定,被告方承诺,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文档后,在承诺期内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的,依照承诺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