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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价合同书”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怎样清算?“一口价”合同书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一般会涉及到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效性及其项目的施工质量和项目进度管理等要素,它是造价咨询工作上的难题,下边由法律快车我为您解释“一口价合同书”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怎样清算。
“一口价”合同书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时,建筑工程承包彼此通常会对合同书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条文存有非常大矛盾,通常以有益于自身一方的看法来否定合同书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条文,使工程决算达不了一致。下边就从合同书合理和失效两层面各自探讨“一口价”合同书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
1、工程承包合同合理,一方对工程款清算方式提出诉讼
工程竣工后,建筑工程承包一方觉得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清算方式不可以体现工程项目具体工程造价,有悖平等原则,寻找工程款清算协商;或是彼此造成比较大矛盾后对簿公堂,法院评定合同书或合同工程款清算条文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法律条文”)第22条要求,合同约定按固定不动价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被告方一方规定开展工程造价评定的,不予以适用,根据这一条文,应按合同约定价清算,即按合同约定的“一口价”开展清算。
但我觉得,这类“三边”工程项目是违背在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标准,合同书以固定不动工程款清算,又没承诺风险性范畴和标准,因为各种原因,承诺的工程款清算方式不可以体现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工程造价,这一条文违背物权法最主要的“公平公正”标准,显失公平,因而觉得这种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不适合法律条文第22条,应按司法解释第16条的要求清算,只需竣工验收达标的,则应按实清算的标准,即只需干活儿了,就需要计费。边设计方案边工程施工时的工程图纸便是该工程项目的计费工程图纸,并按照签署工程承包合同时本地基本建设行政部门部门施行的计费根据开展工程结算。
2、工程承包合同被法院评定为合同无效
工程竣工后,建筑工程承包彼此就清算商议不可以一致,对簿公堂,因为一方的过失,工程施工合同被法院评定为合同无效,但无论是项目承包人的过失或是发包方的过失,我觉得,并根据法律条文都应按实开展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或评定,即按工程图纸,按照签署工程承包合同时本地基本建设行政部门部门施行的计费根据开展工程造价工程结算或评定。但在清算或评定时,应区别哪一方过失造成无效合同。
(1)承包单位的过失造成无效合同,如无资质证书、超过或使用资质证书承揽,恶意欠薪、违法分包。项目承包人除担负对应的诉讼和法律责任外,清算或评定工程款中只有包含直接费、间接费用、税款等一部分,盈利做为违法所得,法院可以依规上缴,当项目承包人过失造成竣工验收不过关,根据法律条文,项目承包人应完成修补,经修复后工程验收达标的,项目承包人还应担负所有修补花费和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2)发包方过失造成无效合同,如未按相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会或是被评定招标失效,清算或评定工程款中应包含直接费、间接费用、税款、盈利等所有工程项目工程款。针对依规必须招标的建筑项目,发包方未依法定条件开展招标投标,并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的,项目承包人宜提示发包方,以防止无效合同。假如法院上缴盈利,项目承包人可以将盈利做为损害,规定对导致无效合同有关键家暴离婚的发包方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