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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方法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在日常生活中,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签署对工程预算承诺为固定不动价的合同书后产生纠纷案件,其原因通常取决于工程施工成本费用的转变,若实行固定不动价则好像对一方被告方不好,实际上,当工程施工成本费产生变化时,彼此被告方按固定价格开展清算的結果无非二种情况:

  (1)按固定不动价所明确的工程预算小于销售市场通常修建一样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这二者的差值产生的损害,实属商业服务风险性,理当由项目承包人担负。

  (2)按固定不动价所明确的工程预算高过销售市场通常修建一样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这二者的差值属利润最大化,实属商业服务盈利,该部位的收入也理当归属于项目承包人。而商业服务盈利相匹配于商业服务风险性。不论是对发包方或项目承包人来讲,以上二种情况体现了商业服务盈利与商业服务风险性平衡的結果,是项目承包人与发包方在行业博奕时预先确定的游戏的规则,做为一个整体而言,无论发生第一种情况或是第二种情况均是平等的。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依照固定价格清算工程进度款时,被告方不可以因原材料等工程施工成本费转变单方面规定调节工程进度款金额。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要求:“被告方承诺依照固定不动价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一方被告方要求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开展评定的,不予以适用。”以上要求一样致力于根据注重被告方合同书中所订立的义务,其本质一样是不允许任一方被告方单方面更改彼此事前的承诺固定不动价清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