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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方无资质 工程款结算纠纷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贾女性:我企业承揽了一项工程。因我企业不具备相对资质证书,便挂证另一家有资格的企业。工程进度款按进展付款,动工后,施工单位付款800万,完工后,施工单位发觉施工方沒有相对的资质证书,故不付尾款1000万。我想问一下能不能规定施工单位付款尾款?

  ■在线客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承包建筑工程的企业理应拥有依规获得的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项目。严禁建筑企业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批准的经营范围或是以一切类型用别的建筑企业的为名承包工程项目。严禁建筑企业以一切方式容许别的企业或本人应用本公司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为名承包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要求:“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依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要求,评定失效……(二)沒有资质证书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格的建筑企业为名的……”

  第二条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达标,项目承包人要求参考合同约定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应予适用。”

  依据上述要求,假如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达标,工程施工人要求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应获得适用。施工单位应当付款没付尾款。

引入法律条文本文中引入法律条文,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起效后,更改成:[1]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