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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委托合同的法律纠纷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中桥网民资询:13年我和A企业签署承包协议拟承揽该企业工程项目,并出示一份授权委托给别人,授权委托别人开展工程进度款清算。最后我并没有承揽A企业工程项目,别人自主承揽了此工程项目。别人如今本地提起诉讼我,说我授权委托他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工程施工,向我追讨业务费。 现获知此工程项目并不是A公司招标和修建的工程项目,工程为B企业招标和修建。

  我想问一下:我的授权委托书标明了所在单位为A企业,标明委托授权为工程进度款清算及催款。 别人本地人民法院立为合同书纠纷案,是不是有效? 1.授权委托书算合同书吗? 2.授权委托标明了所在单位,我和所在单位最后并没有产生来往,授权委托是不是合理? 如认为授权委托失效,是否应当由另一方来质证合理?由于委托授权并没有产生,我是没法质证证实沒有产生一件事的。

  陈一民在线客服回应:你好,很高兴为您解释,就您授权委托书上的內容上看,授权委托管理权限仅有工程进度款清算和催款。因此另一方认为您授权委托他机构工作人员工程施工是沒有执行和法律规定的。假如实际全过程并没有产生,根据该工程项目的授权委托书也是沒有现实意义的。授权委托书是单方面法律行为,不属于合同书范围。

  王建峰在线客服回应:提议携带其起诉材料当众咨询客服为宜,如不属于A企业承揽,你没应担负合同书义务。谨慎考虑,当众资询为宜。

  委托协议有关专业知识扩展

  委托协议就是指受委托人为受托人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事务管理,受托人付款承诺酬劳或不付款酬金的合同书。其特点有:委托协议是非常典型的劳务合同;受委托人以受托人的花费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事务管理;委托协议具备人身安全特性,以被告方中间互相信任为前提条件;委托协议既可以是有偿合同,还可以是无尝合同书;委托协议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书。委托协议又被称为委派合同书,就是指受托人和受委托人承诺,由受委托人解决受托事务管理的合同书。

  一、授权委托履行地、授权委托合同纠纷案所管

  合同的效力地是明确经济发展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基本要素之一,仅有恰当地明确了合同的效力地,才可以恰当地明确合同纠纷案的管辖法院。

  依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条文的要求:

  1、产品购销合同的彼此被告方在协议中对交货地址有承诺的,以约定的交货地址为履行地;

  沒有承诺的,依交货方式明确履行地;

  选用配送形式的,以商品送到地为履行地;

  选用自取方法的,以取货地为履行地;代办公司拖运或按木料、煤碳配送方法配送的,以货品装运地为履行地。

  产品购销合同的具体执行地址与合同书中承诺的交货地址不一致的,以具体执行地址为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生产加工个人行为地为履行地,但合同书中对履行地有承诺的以外。

  3、资产房屋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合同以租用物应用地为履行地,但合同书中对履行地有承诺的以外。

  4、补偿贸易合同书,以接纳项目投资一方关键责任履行地为履行地。

  另依据在我国《合同法》的要求,执行地址不清晰的,计付贷币的,在接纳贷币一方所在城市执行;

  交货房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城市执行;

  别的标底,在履行合同一方所在城市执行。

  委托协议停止缘故

  委托协议停止的因素包含一般因素和独特缘故。一般原因就是指一般合同书所通存通兑的结束缘故。如授权委托事务管理处理完毕、委托协议执行早已不太可能、委托协议的续存期内期满等;独特缘故就是指造成委托协议停止独有的缘故,关键有下列二种缘故:

  1. 被告方一方消除委托协议。在委托合同中,合同书的被告方彼此均拥有随意停止权,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不论是有偿服务委托协议或是无尝委托协议,也不论是定有时限的委托协议或是不确定限期的委托协议,也无论授权委托事务管理的解决开展到哪种水平,被告方均有权利停止委托协议。这是由于,委托协议是以本人的互相信任为基本的。而信赖关联归属于主观性信仰的范围,具备主观性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型号和限定。假如被告方在信仰上对另一方被告方的信赖有一定的摇摆不定,就应不谈有没有不容置疑可靠的原因,均容许其随时随地停止委托协议。不然,即使凑合保持彼此中间的协议关联,也会危害委托协议签订目地的完成。《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要求:“受托人或委托人可以随时随地消除委托协议。”

  2.被告方一方身亡、缺失民事权利能力或倒闭。在产生被告方一方身亡、缺失民事权利能力或倒闭时,除被告方另有承诺或依据授权委托事务管理的特性不适合停止的之外,委托协议停止。

  委托协议因被告方一方身亡、缺失民事权利能力或倒闭而停止,这也是一般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协议还可以不停止。这种特殊情况包含二种状况:一是合同书另有承诺。被告方可以在协议中承诺即使被告方一方有身亡、缺失民事权利能力或倒闭的状况时,委托协议仍不停止。例如,授权委托在线客服开展起诉,委托协议可以承诺,不因受托人的身亡而停止代理商起诉。二是授权委托事务管理的特性不适合停止。《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因授权委托事务管理的特性不适合停止的委托协议不因被告方一方的身亡、缺失民事权利能力或倒闭而停止。

  委托协议停止不良影响

  1.被告方随意消除委托协议的不良影响。委托协议的任何一方被告方都有权利随时随地消除委托协议。可是,假如因消除委托协议而给另一方导致损害的,除不能归责于自身的理由外,终止合同的一方理应损失赔偿。例如,就在受托人不省人事,没法另行安排授权委托事务管理的解决,而授权委托事务管理的解决又正处在重要环节时,受委托人解除合同,必定会给受托人产生危害,对于此事危害,受委托人就应承担赔付。自然,假如被告方一方系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理由而终止合同时,则可不辜负承担责任。但在这样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被告方一方须负证明责任,证实不能归责于自身的理由的存有。有关消除委托协议的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要求:“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导致损害的,除不能归责于该被告方的理由之外,理应损失赔偿。

  2.因被告方一方的缘故而停止委托协议的不良影响。因受托人的身亡、缺失民事权利能力或倒闭,导致委托协议停止将危害受托人权益时,在受托人的继承者、法定监护人或结算机构承担授权委托事务管理以前,受委托人应再次解决受托事务管理。

  因受委托人的身亡、缺失民事权利能力或倒闭,导致委托协议停止的,受委托人的继承者、法定监护人或结算机构理应立即通告受托人。因委托协议停止将危害受托人权益的,在受托人做出应急处置以前,受委托人的继承者、法定监护人或结算机构理应采用必需的对策。

引入法律条文本文中引入法律条文,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起效后,更改成:[1]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