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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认识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要求:“被审核企业对审计机关做出的相关财务公开的财务审计决策提出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那麼,被审核企业在提到行政诉讼法时,应当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办理呢?对市级审计机关而言,有的朋友觉得被审核企业应当向市级初级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并在财务审计决策中告之被审核企业。我觉得这也是不当之处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章“所管”对底层和初级法院的地域管辖作了区划。第十三条要求:“底层法院所管第一审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要求:“初级法院管理以下第一审刑事案件:(一)确定创造发明专利的案子、中国海关解决的案子;(二)对国务院办公厅各单位或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确认提出诉讼的案子;(三)本管辖区内重要、繁杂的案子。”怎样看待第三项“重要、繁杂”的含义?一般的或大部分的财务审计决策不可以归于“重要、繁杂”之列。

  为了更好地确立对“重要、繁杂”的了解,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条进一步明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归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要求的“本管辖区内重要、繁杂的案子”:(一)被告方为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且底层法院不适合审判的案子;(二)社会影响重要的共同诉讼、集团公司起诉案子;(三)重要对外或是涉及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台湾省的案子;(四)别的重要、繁杂案子。这一要求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底层法院审判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方的刑事案件的窘境而确定的法律法规防范措施。市级审计机关做为政府部门工作部门,在法律法规实践活动中,是与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差异的。《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出版社出版2001年,应松年小编,最高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选中法院系统重点学习培训特定教材内容)第81页对于此事专业做出学理解释:“(1)被告方须是政府部门而不是政府职能单位;(2)被告方须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即县委县政府、不设区的市的市人民政府、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3)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底层法院不适合审判,这两个标准理应与此同时具有,缺一不可。”在具体运行中,一般的行政诉讼法案子也是以底层法院为一审人民法院的。

  2007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裁决联合会第1441次大会根据,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再次对理应由初级法院所管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做出要求:“被告方为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案子,但以县市级市人民政府为名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备案的案子可以以外;”

  为了确保被告方的支配权,这一法律条文的第二条要求,被告方以案子重要繁杂为由或是觉得有管辖的农村基层法院不适合行驶地域管辖,立即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初级法院理应依据差异状况做出特定本管辖区别的底层法院所管、自身审判、书面形式告之被告方向有管辖的农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决策。这一要求确立了即使被告方可以直接向初级法院提出诉讼,初级法院在做出解决时,理应优选特定本管辖区别的底层人民法院所管,书面形式告之起诉人向有管辖的农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确实有需要的才决策自身审判,以维持所管上的常态化。法律条文还对底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做出了明文规定。

  因而,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的了解,审计机关在下达财务审计决策时,不可立即告知被审核企业对财务审计决策不服气可以同时向初级法院提出诉讼。较适合的作法是告之其对相关财务公开的财务审计决策不服气,可以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2008年的法律条文对上诉人立即往上一级法院起诉或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特定外地所管给与了比较有限认可。被审核企业可以按照自身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理解挑选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而各个人民法院会依据2008年法律条文和起诉案子的详细情况做出有关的决策,如指定管辖所管、指定管辖,以保障被告方的合法利益。

  地域管辖怎样要求,不只具备正确引导行政诉讼法程序流程逐渐的程序流程实际意义,更主要的是具备确保裁定公平的实体线使用价值。对地域管辖的评定不仅有法律法规上的要求,也牵扯被告方的认识和法院的随意案件评查。因而,审计机关在告之被审核部门的起诉支配权时,应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精神实质和有关条文,精确宣传策划法律法规,呈现较好的法律法规素养,塑造依规财务审计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