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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下边梳理里全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档案保管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

  第一章条例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标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档案保管,确保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真正、详细、合理和安全性,充分运用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主要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国地区依规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方法财务审计档案资料,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档案资料,就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从业规则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的历程中,立即产生的有着储存使用价值的文本、数据图表等形式多样的历史数据。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理应融合本身运营管理具体,不断完善合理的财务审计档案收集、梳理、存档、存放、转交、信息保密、运用、评定和消毁等管理方案,采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性和对策,保证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真正、详细、合理和安全性。

  会计师事务所理应确定一名责任人(合作伙伴、公司股东或其它适度工作人员)主抓财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与此同时理应开设专业职位或特定专职人员管理方法财务审计档案资料。财务审计档案保管工作人员需要具有较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接纳档案资料行政工作单位依规机构的有关培训工作。

  第五条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理应由会计师事务所众所以及分所各自规范化管理,接纳所在城市省部级行政机关、档案资料行政工作单位和注册会计研究会的监察和具体指导。

  第二章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存档与存放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者应当相关法律法规和从业规则的规定,立即将内审业务流程材料按财务审计新项目梳理立卷。财务审计档案保管工作人员理应对接受的审核档案资料立即开展查验、归类、梳理、识别码、进库存放,并定编数据库索引文件目录或创建别的检索工具。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可随意删减财务审计档案资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从业规则要求可以对财务审计档案资料做出变化的,理应执行必需的程序流程,并维持完全的纪录。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我国档案保管的相关要求配备专用型、安全性的财务审计档案保管场地,并配置必需的配套设施和机器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授权委托依规开设、规范化管理的档案资料咨询服务组织托管财务审计档案资料。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相关法律法规和从业规则的要求,融合本身具体必须有效明确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存放限期。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理应不断完善财务审计档案资料查看、拷贝、借出去备案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运用财务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档案保管工作人员理应定时对财务审计档案资料开展定期检查核对,发觉毁损、丢失等异常现象的,理应立即向主抓责任人汇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转交与托管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合拼的,合并多方的审核档案资料理应由合拼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存放。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续存的,其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理应由设立后的续存方统一存放;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散伙的,理应按照公司分立协议书,由设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各自存放财务审计档案资料,或由在其中一方托管,或一同转交受档案资料行政工作单位管控的综合性档案室存放,或授权委托依规开设、规范化管理的档案资料咨询服务组织托管。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散伙、依规被撤消、被宣告破产或其它因素而停止的,在终止以前产生的审核档案资料,理应由合作伙伴大会(股东大会)做出决定,转交受档案资料行政工作单位管控的综合性档案室存放,或授权委托依规开设、规范化管理的档案资料咨询服务组织托管。

  会计师事务所停止时,理应将财务审计档案资料转交和管理方法状况报所在城市省部级行政机关报备,并递交前述規定的有关决定和托管协议书影印件。

  第四章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理应遵循电子文件的产生、存放和运用规律性,加强对电子器件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整个过程统一、规范管理,保证电子器件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真正、详细、可以用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财务审计业务流程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理应选用合乎国家行业标准的文件传送文件格式,保证可以长久有效载入。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国家相关电子文件管理方法的要求和规范,对具备储存使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开展存档和管理方法。

  具备保存起来使用价值或其它关键價值的电子文件,理应变换为纸版文档或缩微胶卷与此同时存档储存。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理应创建电子器件备份数据管理方案,按时对电子器件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存放状况、可载入情况等完成检测、查验,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理应加强信息化规划,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方式加强财务审计档案保管,不断提升财务审计档案保管水准和运用效率。

  第五章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信息保密、评定与消毁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审计档案资料承担信息保密责任,一般不可对外开放给予;须经对外开放给予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从业规则要求的,理应严格执行要求申请办理查看办理手续。查看办理手续不完善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利回绝。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海外发售证劵与发售财务审计工作的,理应严格执行海外发售证劵与发售信息保密和档案保管有关要求。

  跨境电商管控协作中涉及到对海外给予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依照国家财政部与海外监管部门签定的管控合作合同或记事本的承诺实行。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理应按时进行存放到期的审核档案资料的评定工作中。对仍需储存的审核档案资料应从新明确存放限期;对不会再具备储存價值且不涉及到诉讼和民事经济纠纷的审核档案资料理应登记造册,并经会计师事务所总裁合作伙伴(或法人代表)签名确定后给予消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理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保管单位和财务审计各个部门一同派员监销。

  电子器件财务审计档案资料的消毁理应合乎国家相关要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保管单位、财务审计各个部门和数字化管理单位一同派员监销。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档案销毁决定(或相近决定公文)和消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字等)理应保存起来。

  第六章监管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者转所从业的,不可将归属于原所的财务审计业务流程材料带至新所。未办完成财务审计业务流程材料工作交接办理手续的,不可转所。

  严禁毁损、伪造、仿冒财务审计档案资料,严禁一切本人将财务审计档案资料占为己有或授权委托本人私自存储、私放财务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档案保管不符本方法第二十五条和别的要求的,由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勒令期限纠正。贷款逾期不变的,由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给予批评通报并列入关键管控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档案保管违背我国档案保管要求的,由档案资料行政工作单位依法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档案保管违背我国保密规定的,转交信息保密行政工作单位依法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其它服务档案资料参考本方法实行。国家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