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我国审计法条例全文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令第231号发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第100次常务会修定根据)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下称审计法)的要求,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审计,就是指审计机关依规单独查验被审核部门的会计记账凭证、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别的与财政收入、财务公开相关的基本资料和财产,监管财政收入、财务公开真正、合理合法和收益的个人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入,就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国别的相关要求,列入成本管理的收益和开支,及其以下存量资金中未列入成本管理的收益和开支:
(一)行政部门服务性收费标准;
(二)国有制資源、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三)理应上交的国有资产运营盈利;
(四)政府部门举借负债筹集的资产;
(五)别的未列入成本管理的存量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公开,就是指国有制的金融企业、公司工作机构及其依规应该接纳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别的企业,依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推行财务核算的各类收益和开支。
第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和本规章及其别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岗位职责、管理权限和程序流程开展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相关财政收入、财务公开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其国家相关现行政策、规范、项目目标等层面的要求开展财务审计点评,对被审核企业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入、财务公开个人行为,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做出解决、惩罚的决策。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依规应该接纳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企业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入、财务公开个人行为,有权利向审计机关检举。审计机关收到检举,理应依规妥善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财务审计工作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家总理领导干部下,负责人全国各地的内控审计,执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岗位职责。
地区各个审计机关在区级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长官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带领下,承担主管机关的内控审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区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配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承担并汇报工作中,财务审计业务流程以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为主导。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要求,在审计机关的受权范畴内进行内控审计,不会受到别的行政单位、社团组织和本人的干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定编本年度费用预算议案的根据主要包含:
(一)法律法规、政策法规;
(二)区级市人民政府的选择和规定;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报告工作规划;
(四)劳动定员预算定额规范;
(五)上一本年度费用预算实行状况和年度的转变要素。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推行财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章制度,实际依照相关要求实行。
审计机关依据工作必须,可以聘用具备与财务审计事宜有关基础知识的工作人员参与内控审计。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申请办理财务审计事宜,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应申请回避,被审核企业也有权利申请办理财务审计工作人员逃避:
(一)与被财务审计主要负责人或是相关管理人员有夫妻感情、直系血亲关联、三代之内旁系血亲或是近姻亲关联的;
(二)与被审核企业或是财务审计事宜有经济发展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核企业、财务审计事宜、被财务审计主要负责人或是相关管理人员有别的利益关系,很有可能危害公开扰乱公共秩序的。
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的逃避,由审计机关责任人决策;审计机关责任人申请办理财务审计事宜时的逃避,由区级市人民政府或是上一级审计机关责任人决策。
第十三条 地区各个审计机关实职和副职责任人的人事任免,理应预先征询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责任人在任职期沒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随便更换:
(一)因违法犯罪被追责法律责任的;
(二)因为严重违反规定、渎职遭受处罚,不适合再次出任审计机关责任人的;
(三)因身心健康缘故无法做好本职工作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我国要求的别的就职标准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区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实际机构区级预算执行的状况,区级费用预算收益征缴单位征缴费用预算收益的状况,与区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立即产生费用预算交款、付款关联的单位、企业的预算执行状况和预算,下属政府的预算执行状况和预算,及其别的财政收入状况,依规开展审计监督。经区级市人民政府准许,审计机关对别的获得存量资金的部门和新项目接纳、应用存量资金的真正、合理合法和经济效益状况,依规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区级费用预算收益和开支的实行状况开展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行政机关依照区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准许的区级费用预算向区级各单位(含直属机构)审批费用预算的状况、区级预算执行中调节状况和费用预算收入支出转变状况;
(二)费用预算收益征缴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和我国别的相关要求征缴费用预算收益状况;
(三)行政机关依照准许的年度预算、用款方案,及其要求的费用预算级次和程序流程,拨款区级预算支出资产状况;
(四)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和财务管理体系,拨款和监管政府部门间财政转移支付资产状况及其申请办理清算、结转成本状况;
(五)财政依照相关要求申请办理费用预算收益的收纳整理、区划、留解状况和预算支出资产的拨款状况;
(六)区级各单位(含直属机构)实行年度预算状况;
(七)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行重点管理方法的费用预算资产收入支出状况;
(八)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别的预算执行状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财务审计结论汇报,理应包含以下內容:
(一)区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入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入状况做出的财务审计点评;
(三)区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入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审计机关依规采用的对策;
(四)审计机关做出的改善区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入管理的提议;
(五)区级市人民政府规定汇报的别的状况。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央行以及分支机构做好本职工作所出现的各类财务公开,依规开展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家总理明确提出的中央预算实行和其它财政收入状况财务审计结论汇报,理应包含对央行的财务公开的财务审计状况。
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产占控投影响力或主导性的公司、金融企业,包含:
(一)国有资产占公司、金融企业资产(总股本)总金额的占比超出50%的;
(二)国有资产占公司、金融企业资产(总股本)总金额的占比在50%下列,但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有着具体决策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述規定的公司、金融企业,除国务院办公厅另有明文规定外,对比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要求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项目建设,包含:
(一)所有应用预算金以内项目投资资产、重点基本建设股票基金、政府部门举借负债筹集的资产等存量资金的;
(二)未所有应用存量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占比超出50%,或是占项目总投资的占比在50%下列,但政府部门有着建设项目、经营具体决策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述規定的项目建设的预算或是预算的实行状况、年度预算的实行状况和本年度预算、分部分项工程清算、新项目竣工结算,依规开展审计监督;对前述規定的项目建设开展财务审计时,可以对立即相关的设计方案、工程施工、供应等企业获得项目建设资产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开展调研。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含社保、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股票基金及其发展趋势社保工作的别的专项资金;所称社会捐赠资产,包含来自海内外的贷币、商业票据和实体等多种类型的捐助。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经济组织和国外政府部门支援、借款新项目,包含:
(一)国际经济组织、国外政府部门以及组织向我国政府以及组织给予的借款新项目;
(二)国际经济组织、国外政府部门以及组织向中国公司工作机构和其他组织给予的由我国政府以及组织贷款担保的借款新项目;
(三)国际经济组织、国外政府部门以及组织向我国政府以及组织给予的支援和赠款新项目;
(四)国际经济组织、国外政府部门以及组织向受我国政府授权委托管理方法相关股票基金、资金的公司给予的支援和赠款新项目;
(五)国际经济组织、国外政府部门以及组织提供援助、借款的别的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法和本法规要求的审计证据、方式及其我国别的相关要求,对成本管理或是国有资产管理应用等与我国财政收入相关的特殊事宜,向相关地区、单位、企业开展内控审计调研。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据被审核部门的财政局、会计单位隶属,明确财务审计所管范畴;不可以依据财政局、会计单位隶属明确财务审计所管范畴的,依据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关联,明确财务审计所管范畴。
2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项目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工作机构和项目建设,由对关键投资主体有财务审计地域管辖的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个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的财务审计所管范畴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依规归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中,理应接纳审计机关的工作具体指导和监管。
依规归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企业,可以依据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必须,参与依规创立的内部审计自我约束机构。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内部审计自我约束机构,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工作具体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财务审计或是内控审计调研时,有权利对社会发展审计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审计报告开展审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发展审计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审计报告时,发觉社会发展审计公司存有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是从业规则等情形的,理应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受贿罪义务。
第四章 审计机关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规开展审计监督时,被审核企业应该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向审计机关给予与财政收入、财务公开相关的材料。被财务审计主要负责人理应对本企业给予材料的真实度和一致性做出书面形式服务承诺。
第二十九条 各个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税收及其其它单位(含直属机构)理应向区级审计机关申报以下材料:
(一)区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准许的区级费用预算和区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向区级各单位(含直属机构)审批的费用预算,预算收益征缴机构的本年度收益方案,及其区级各单位(含直属机构)向隶属各企业审批的费用预算;
(二)区级费用预算收入支出实行和费用预算收益征缴机构的工资方案进行状况月报、年度报告,及其预算状况;
(三)综合型财政局税收工作中统计年报、状况简讯,财政局、费用预算、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四)区级各单位(含直属机构)归纳定编的本部门决算议案。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要求查看被审核企业在银行的帐户的,理应持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责任人审签的帮助查看企业帐户通知单;查看被审核部门以自身为名在银行的储蓄的,理应持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审签的帮助查看个人存款通知单。相关金融企业理应给予帮助,并给予证明文件,审计机关和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承担信息保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背国家规定获得的财产,包含:
(一)徇私舞弊骗领的财政拨款、实体及其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背国家规定享有政府补贴、补贴、贴息、免息分期、降税、免税政策、出口退税等政策优惠获得的财产;
(三)违背国家规定向别人扣除的账款、商业票据、实体;
(四)违背国家规定处罚国有资产处置获得的盈利;
(五)违背国家规定获得的别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要求保存被审核企业相关材料和违背国家规定获得的财产的,理应持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责任人审签的保存通知单,并在依规搜集与财务审计事宜有关的证明文件或是采用其它对策后消除保存。封存的时限为7日之内;有特殊情况必须增加的,经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责任人准许,可以适度增加,但延长的限期不能超过7日。
对冻结的材料、财产,审计机关可以特定被审核企业承担存放,被审核企业不可毁损或是私自迁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可以就相关财务审计事宜向政府部门相关部门通告或是向社會发布对被审核部门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调查报告。
审计机关经与相关主管部门商议,可以在向社會发布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调查报告中,一并发布对社会发展审计公司有关财务审计报告审查的結果。
审计机关拟将社会发展发布对上市企业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调查报告的,理应在5日前将拟发布的內容告之上市企业。
第五章 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理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我国别的相关要求,依照区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审计机关的规定,明确年度审计报告工作重点,定编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规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规划中明确对国有资产占控投影响力或主导性的公司、金融企业开展审核的,理应自明确生效日7日内告之列为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规划的公司、金融企业。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理应依据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规划,构成财务审计组,调研掌握被审核部门的相关状况,定编审计方案,并在执行财务审计3日前,向被审核企业送到财务审计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含:
(一)申请办理应急事宜的;
(二)被审核企业因涉嫌比较严重非法违反规定的;
(三)别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执行财务审计时,应当以下要求申请办理:
(一)根据查验、查看、监管汇总、出函询证函等方式执行财务审计;
(二)根据搜集正本、特定物或是拷贝、照相等方式获得证明文件;
(三)对与财务审计事宜相关的大会和谈话内容做出纪录,或是规定被审核部门给予会议纪要原材料;
(四)纪录财务审计执行全过程和核实結果。
第三十八条 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研获得的证明文件,理应有服务提供者的签字或是盖公章;不可以获得服务提供者签字或是公章的,财务审计工作人员需要标明缘故。
第三十九条 财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明确提出财务审计报告前,理应书面形式征询被财务审计单位意见。被审核企业理应自收到财务审计组的财务审计报告生效日10日内,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10日内未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的,视作情况属实。
财务审计组理应对于被审核企业明确提出的书面形式建议,进一步核查状况,对审核组的财务审计报告作必需改动,连着被审核部门的书面形式建议一并申报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相关业务流程组织和主管机关或是工作人员对审核组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其有关财务审计事宜开展核查、审判后,由审计机关依照下面要求申请办理:
(一)明确提出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报告,內容包含:对财务审计事宜的财务审计点评,对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入、财务公开个人行为明确提出的解决、惩罚建议,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企业的建议,改善财政收入、财务公开管理方面的建议;
(二)对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入、财务公开个人行为,依规理应给与解决、惩罚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做出解决、惩罚的财务审计决策;
(三)对依规理应追责相关工作人员义务的,向关于主管部门、企业明确提出给与处罚的提议;对依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解决、惩罚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涉刑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财务审计中发觉危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事宜,但解决、惩罚根据又不清晰的,理应向区级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汇报。
第四十二条 被审核企业应当审计机关要求的时限和规定实行财务审计决策。对理应上交的账款,被审核企业应当财务管理体系和国家相关要求缴入财政或是财政局专用存款账户。财务审计决策必须相关主管部门、企业执行异议的,审计机关理应书面形式报请执行异议。
第四十三条 上级领导审计机关理应对下属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业务流程依规开展监管。
下属审计机关做出的财务审计决策违背国家相关要求的,上级领导审计机关可以责令下属审计机关给予变动或是撤消,还可以立即做出变动或是撤消的决策;财务审计决策被撤消后必须再次做出审核决策的,上级领导审计机关可以责令下属审计机关在规范的期内再次做出审核决策,还可以立即做出审核决策。
下属审计机关理应做出而沒有做出审核决策的,上级领导审计机关可以责令下属审计机关在规范的期内做出审核决策,还可以立即做出审核决策。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内控审计调研时,理应向被调研的地区、单位、企业提供内控审计调研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表明相关状况;相关地区、单位、企业理应接受组织调查,属实反映情况,给予相关材料。
在内控审计调研中,依规归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单位、企业有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入、财务公开个人行为或是别的违反规定违纪行为的,内控审计调研工作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法和本规章的要求明确提出财务审计报告,做出审核决策,或是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受贿罪义务。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国家相关要求创建、完善财务审计档案资料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送到财务审计公文,可以立即送到,还可以邮寄送达或是以其它方法送到。立即送到的,以被审核企业在送达回证上标明的查收时间或是见证者证实的揽收日期是送到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快递回执表上标明的揽收日期是送到日期;以其它方法送到的,以查收或是揽收日期是送到日期。
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公文的类型、內容和文件格式,由审计署要求。
第六章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被审核企业违背审计法和本规章的要求,回绝、推迟给予与财务审计事宜相关的材料,或是给予的材料不真正、不详细,或是回绝、阻拦查验的,由审计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可以批评通报,给与警示;拒不改掉的,对被审核企业可以处5万余元以内的处罚,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可以处2万余元以内的处罚,审计机关觉得应该给与处罚的,向关于主管部门、企业明确提出给与处罚的提议;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区级各单位(含直属机构)和下属市人民政府违背费用预算的个人行为或是别的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入个人行为,审计机关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区别情况采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范的解决对策。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核企业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公开个人行为,审计机关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范的解决对策,可以批评通报,给与警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下列的处罚;沒有非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余元以内的处罚;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可以处2万余元以内的处罚,审计机关觉得应该给与处罚的,向关于主管部门、企业明确提出给与处罚的提议;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被审核企业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公开个人行为解决、惩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做出比较大金额处罚的处理决定前,理应告之被审核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规定举办听证会的支配权。比较大金额处罚的主要规范由审计署要求。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明确提出的对被审核企业给与解决、惩罚的提议及其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给与处罚的提议,相关主管部门、企业理应依规立即作出决定,并将結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被审核企业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规章第十五条要求开展审计监督做出的财务审计决策提出异议的,可以自财务审计决策送到之日起60日内,报请审计机关的区级市人民政府裁定,区级市人民政府的裁定为最后决策。
审计机关理应在财务审计决策中告之被审核企业报请裁定的渠道和限期。
裁定期内,财务审计决策不终止实行。可是,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以暂停实行:
(一)审计机关觉得必须终止运行的;
(二)审理裁定的市人民政府觉得必须终止运行的;
(三)被审核企业申请办理暂停实行,审理裁定的市人民政府觉得其规定有效,决策终止运行的。
裁定由区级市人民政府法纪组织申请办理。裁定决策理应自收到报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有特殊情况必须增加的,经法纪组织责任人准许,可以适度增加,并告之审计机关和报请裁定的被审核企业,但增加的限期不能超过30日。
第五十三条 除本规章第五十二条规范的可以报请裁定的财务审计决策外,被审核企业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别的财务审计决策提出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
审计机关理应在财务审计决策中告之被审核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的渠道和限期。
第五十四条 被审核企业理应将财务审计决策实行状况书面材料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理应查验财务审计决策的实行状况。
被审核企业不实施财务审计决策的,审计机关理应勒令期限实行;贷款逾期仍不实行的,审计机关可以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议相关主管部门、企业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给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或是泄漏所悉知的商业秘密、商业机密的,依规给与处罚;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财务审计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获得的财产,依规给予追讨、收走或是责令退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章所称以上、下列,包含本数。
本规章第五十二条规范的期内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中日为期内期满日。审计法和本法规要求的别的期内以工作中日测算,没有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再行制订。
第五十八条 本规章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