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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准则如何确定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公布的《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与此同时废除。中桥我为您梳理的相关审计程序规则如何确定的內容如下所示:

  一、为了更好地确认某一评定,不但有的必须好几个审计程序,乃至必须搜集不一样方式的审计程序。

  如为了更好地确认库存商品的一致性,注册会计可以搜集实体直接证据、书面形式直接证据和口头上直接证据。这种直接证据含有的可以做为基本上直接证据,有的则可能是非常好的輔助直接证据。

  二、执行同一测试代码可以得到对于不一样认为的合理审计程序,如对应收帐款新项目开展询证的結果可以为应收帐款的出现和计费二项评定给予审计程序,这种直接证据从类型上看来是一种书面形式直接证据,而从其来源于方式上看则是外界直接证据。

  融合特殊的审计目标或表格评定不会太难发觉:相关某种评定的审计程序一般不可用以取代另一项评定应获得的审计程序;不一样的审计程序可以确认不一样的表格评定,还可以确认同一表格工程的评定;不一样的审计程序可以根据执行差异的测试代码来获,但在同一测试程序中得到的审计程序很有可能确认不一样的评定。

  国际会计师委员会授予的《国际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将审计程序分成:财务会计报表所根据的会计原始凭证与财务会计纪录、其他来源的证明信息内容。英国注册会计研究会颁发的《审计准则第32号说明书》,把审计程序分成所根据的会计账簿和证明信息内容两类,而且要求证明信息内容又包含下列七种方式:实体直接证据、公文直接证据、声明书格式、询证、口头上直接证据、数学思维性直接证据和剖析性直接证据。以上上述审计程序类型的不一样,是因为其內容不一致、方式不同样和获得的来源于各有不同所产生的。

  以上便是中桥我为您梳理的审计程序规则如何确定的內容。期待根据阅读文章以上内容,可以让各位对审计程序规则如何确定的问题有更深层次的掌握,能更快的维护保养自身的合法权利。假如我们对审计法这方面內容也有别的疑惑的地区,请上中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