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什么叫影视制作知识产权
影视制作知识产权便是对影视剧版权的维护,遭受《著作权法》的维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无论能否发布,按照此方法拥有版权。
老外、无国籍的创作依据其创作者隶属国或是经常居住地国同我国签署的协议书或是一起参与的国际条约拥有的版权,受此方法维护。
老外、无国籍的创作最先在我国地区出版发行的,按照此方法拥有版权。
未与我国签署协议或是一起参与国际条约的國家的创作者及其无国籍的佳作初次在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会员国出版发行的,或是在会员国和非成员国与此同时出版发行的,受此方法维护。
第三条此方法所指的著作,包含以以下方式写作的文学类、造型艺术和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工程设计等著作:
(一)文本著作;
(二)囗述著作;
(三)歌曲、戏剧表演、曲艺团、民族舞蹈、杂技表演艺术创作;
(四)工艺美术、工程建筑著作;
(五)摄影图片;
(六)影片著作和以相似影片制作影片的方式 写作的著作;
(七)工程设计图、商品设计图纸、地形图、平面图等图像著作和建模著作;
(八)计算机技术;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其它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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