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专利权刑事判决书样本
湖*代省长沙市初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304号
上诉人邱-则有,男,汉族人,1962年11月9日出世,住湖*代省长沙市芙蓉区纺织机街18号。
授权委托人朱*奇,**超级巨星质轻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授权委托人颜*东,**超级巨星质轻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方湖*省第五工程设计公司,居住地湖*省株洲市基本建设中单9号。
法人代表钟*平,经理。
授权委托人刘-政,**律德在线客服公司在线客服。
被告方湖*省**装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居住地湖*代省长沙市枫林路345号。
法人代表马-锋,经理。
授权委托人李*华,**博泰在线客服公司在线客服。
上诉人邱-则有因与被告方湖*省第五工程设计公司(下称五企业)、湖*省**装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案,于2004年8月13日向该院提出诉讼。我院审理后,依规构成仲裁庭,公布开庭审判了此案。上诉人邱-则有授权委托人朱*奇、颜*东,被告方五企业授权委托人刘-政,被告方**企业法人代表马-锋、授权委托人李*华出庭参与起诉。此案已经审判结束。
上诉人邱-则有诉称:1999年11月22日,原告就“预设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浇筑建筑钢筋砼预制梁以及工程施工方式”技术性申请办理专利发明,专利号查询为ZL99115648.X,受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16日。被告方五企业没经上诉人批准,在坐落于长沙莲花中单浏城桥的“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新项目中生产制造空心楼板,其特点掉入上诉人以上专利权权利要求维护范畴,侵害了上诉人专利;被告方**企业明知道五企业在“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新项目中制作的预制梁侵害上诉人以上专利,依然向其开展技术交底等协助,其个人行为已组成对上诉人以上专利的一同侵权行为。要求栽定:1、被告方五企业马上终止生产制造侵害上诉人ZL99115648.X专利的空心楼板,被告方五企业赔付上诉人RMB200万余元,由**企业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马上终止对上诉人涉案人员专利的一同侵权责任;3、此案上诉费用由两被告方担负。
上诉人为适用其诉请,向我院递交了下列直接证据:
1、ZL99115648.X发明专利证书。
2、专利收费收条。
3、创造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使用说明)。
直接证据1至3证实上诉人具有此案法律主体,涉案人员ZL99115648.X发明专利特点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5、湖*省公证机关出示的(2004)湘证内字第3510号公证委托书。
6、湖*省公证机关出示(2004)湘证内字第3509号公证委托书。
直接证据4至6证实被告方五企业在“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新项目生产制造的预制梁的技术性特点,掉入上诉人ZL99115648.X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防护范畴,侵害了上诉人的专利;**企业为该侵权行为混凝土楼板给予专用型构件和安全技术交底等协助,为一同侵权人,且其在接到上诉人警告函后,仍再次执行一同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其个人行为是故意侵权责任。合同书的额度可以做为赔付和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的参照。
7、专利权执行许可证合同书及报备证实。
8-1、(2001I)湘地完02889316号税款通用性完税证。
8-2、0009182长沙通用性地税发票。
直接证据7、8-1、8-2证实专利权执行许可证合同书依规报备并已真实执行,其许可费可做为明确赔偿费的参照。
被告方五企业辩称,五公司与被告方**企业签署的“BDF混泥土薄*管销货安装合同”要求,五企业修建的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工程项目中采用的BDF混泥土薄*管所有由**企业生产制造,并由**企业市场销售给五企业,相关浇筑空心楼板中的应用技术(工程施工方式)、安裝也由**企业承担,合同书总额度为141260元。五企业并不了解,也不太可能了解**企业生产销售的BDF混泥土薄*管及其浇筑空心楼板中的应用技术(工程施工方式)已由上诉人申请办理了专利权。五企业应用该商品和相关应用技术(工程施工方式)系合理合法获得,不可担负承担责任。
被告方五企业为适用其论文答辩原因,向我院递交了一份直接证据:BDF混泥土薄*管销货安装合同。证实五企业修建工程项目的薄*管由**企业给予并完成安裝,由于薄*管非独立应用,反而是要使用空心楼板中,工程施工方式、生产过程也包括之中,并需与此同时开展。**企业对于此事也申请办理了专利权,五企业采用的该技术性系合理合法获得。
被告方**企业辩称,**集团公司的薄*管是用以密肋楼盖,自身有两种专利权,在上诉人专利权前就运用于无梁楼盖中;无梁楼盖是目前技术性,**企业安裝无梁楼盖商品应用的是自身的专利权,未侵害上诉人专利。要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被告方**企业为适用其论文答辩原因,向我院递交了下列直接证据:
1、《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外观设计专利资格证书,专利号查询为ZL98231113.3,权利人为王*淼。
2、《内制式BDF薄*管》外观设计专利资格证书,专利号查询为ZL01270918.2,权利人为王*淼、刘*平。
直接证据1、2证实**企业生产销售和安裝应用无梁楼盖中的薄*管是合理合法的。
3、《1997年长沙铁道学院学报增刊》文《薄*管砼技术研究与应用》。
4、湖*省第六工程设计公司《芯管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施工工法》及《技术特征差异对比表》。
5、浇筑砼预制梁工程施工施工技术。
直接证据3、4、5证实1997年薄*管用以密肋楼盖的作业方式是目前技术性,其工程施工全过程与上诉人专利权不一致,**企业仅仅应用原来的作业方式。
6、混凝土结构浇筑大进深管芯混凝土楼板的科学研究。证实浇筑空心楼板系公知技术性。
7、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设计工程图纸。证实**企业系依照规划院的工程图纸做好工程施工,不组成侵权行为。
在此案开庭审判全过程中,我院机构原、被告方彼此被告方开展了充足的质证。
被告方五企业对上诉人直接证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情况属实,但对关联性有质疑,觉得不可以证实五企业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被告方**企业对上诉人直接证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情况属实,但对关联性有质疑,觉得不可以证实**企业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
上诉人对被告方五企业直接证据情况属实。上诉人对被告方**企业直接证据1、3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情况属实,但对关联性有质疑,觉得与此案不相干;对直接证据2、4、5有质疑,觉得系上诉人专利权后建立的直接证据,与此案不相干;对直接证据6有质疑,觉得与此案不相干;对直接证据7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情况属实,但对证实的內容有质疑,两被告方一同执行安裝,组成侵权行为。
被告方五企业对被告方**集团公司的直接证据情况属实。被告方**企业对被告方五企业直接证据情况属实。
仲裁庭对直接证据开展了核查,并综合分析多方被告方的建议,验证如下所示:(一)有关上诉人递交的直接证据。证据1至3可以证实涉案人员ZL99115648.X专利所有权状况,真正、合理合法、合乎证据三性,给予评定。直接证据5、6可以证实此案客观事实,两被告方虽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质疑,但未出示反过来直接证据证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要求,给予评定。直接证据7、8-1、8-2可以互相证实,体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对该证据三性,给予评定;直接证据4系我院依规保护的直接证据,与此案有紧密联系,给予评定。(二)有关被告方五企业递交的直接证据。被告方五企业递交的直接证据可以体现两被告方薄*管供应关联及将BDF薄*管使用于混凝土楼板施工过程中,两被告方从技术上的授受关联,与此案相关,给予评定。(三)有关被告方**企业递交的直接证据。证据1、2不可以证实**企业拥有混泥土厚壁封头预制构件及内风格BDF薄*管外观设计专利,且与此案ZL99115648.X专利发明不相干,不予承认。直接证据3至7系**企业据以抗辩不组成侵权行为的根据,给予评定。
依据上述定罪直接证据,经审核查清:l999年11月22日,上诉人邱-则有向国家专利局明确提出“预设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浇筑建筑钢筋砼预制梁以及工程施工方式”创造发明申请办理。2003年7月16日,经实审后,国家专利局授于上诉人邱-则有创造发明专利,并给予公示,专利号查询为ZL99115648.X。该专利发明的单独支配权在权利要求书中被描述为:一种预设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式浇筑建筑钢筋砼预制梁,它包含建筑钢筋、砼、预设在建筑钢筋砼中的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固定定位构件,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根据固定定位预制构件精准定位,其特点取决于上述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为封闭式的内腔预制构件。使用说明对该单独权利要求所明确的必需技术性特点表述为:内腔强度厚壁预制构件的管或盒壁为不溶解于水的硬质的原材料,硬质的原材料为混凝土化学纤维、有机化学有机物复合材质、不锈钢板材、塑胶或硬质的纸;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的两边中间有与预制构件间浇筑砼纵肋交叉的浇筑砼端间肋;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平行线上,组成与好几条浇筑砼纵肋交叉的浇筑砼通长端间肋;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起码两根互相平行面等。使用说明记述该发现的目地为:摆脱目前技术性缺陷,给予一种工程施工简单,适用范围广,承受力特性有效,品质可以信赖,构造合理,并能合理确保设计方案強度标准的预设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浇筑建筑钢筋砼预制梁以及工程施工方式。2003年7月16日,权利人邱-则有与湖*省**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权湖*省**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湖*省集慧地域排他应用ZL99115648.X专利发明,承诺服务费累计1635万余元。批准应用时限为2003年7月16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服务费为每一年RMB100万余元,并承诺了服务费付款方式等。该专利权执行批准合同签订后,合同书两方均于2003年7月25日向国家专利局明确提出备案申请并依法处理报备办理手续。2003年8月11日,权利人邱-则有接到湖*省**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付款的第一年第一期技术性服务费。
2004年8月2日,被告方五企业与被告方**企业签署《BDF混凝土薄*管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向五企业给予BDF混泥土薄*管用以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工程项目中,并由**企业承担安裝,合同书单价为141260元。在该合同书中,彼此还承诺,**企业对其研发制造的专利技术BDF混泥土薄*管担负所有法律责任,若因**企业专利权缘故给五企业导致财产损失,由**企业担负所有义务。若有别的企业就五公司应用“BDF混泥土厚壁封头预制构件及在浇筑空心楼板中的应用技术”提起诉讼五企业侵权行为,**企业担负从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损害。
2004年8月20日,依据上诉人证据保全的申请办理,我院依规获取了两被告方在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新项目中采用的空心楼板设计图,并对空心楼板的施工工地开展照相。对被告方五企业生产制造预制梁应用的技术性图样和当场作业开展剖析,可以发觉被告方五企业生产制造的空心楼板商品的技术性特点为:预制梁由建筑钢筋、砼、与砼中间沒有隔离层的裸置的内腔硬质的薄*管、固定定位预制构件组成,内腔硬质的薄*管是预设于建筑钢筋砼中的封闭式的内腔,由固定定位预制构件精准定位。内腔硬质的薄*管两边中间留出间隔,浇筑混泥土后产生浇筑砼端间肋;现浇砼端间肋设定在同一条平行线上,产生浇筑砼通长端间肋,与内腔硬质的薄*管间好几条浇筑砼纵肋交叉,好几条通长端间肋互相平行面。该空心楼板的结构形式同上诉人专利权参考文献图下执行例2一致。
依据多方被告方的诉辩认为,质证质证的状况,经征求彼此被告方建议,综合性开庭审理调研的状况,此案异议的聚焦点为(一)被告方五企业生产制造的空心楼板与上诉人的发明专利是不是同样或类似;(二)被告方**公司向五企业给予空心楼板预制构件BDF薄*管和技术性具体指导是不是组成间接性一同侵权行为;(三)上诉人要求赔付的根据是不是有效。
有关聚焦点(一),上诉人觉得,两被告方的个人行为组成对上诉人ZL99115648.X专利的侵权行为。经上诉人对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新项目空心楼板与上诉人专利权开展核对,被测侵权行为空心楼板的具体技术性特点为:1、工程项目空心楼板是一种预制梁;2、空心楼板由最底层建筑钢筋、薄*管、肋间钢筋、水面筋、捆扎钢丝和浇筑的混泥土(砼)组成,薄*管是预设于钢筋网片中的成模添充预制构件,肋间建筑钢筋、水面筋、捆扎钢丝也做为混泥土浇筑前的薄*管精准定位预制构件;3、薄*管是混凝土等掺合料制成的单独的封闭式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其横截面为环形;4、邻近两薄*管端间预埋有空隙,浇筑混泥土后即产生浇筑的混泥土端间肋,与内腔硬质的薄*管间的浇筑砼纵肋交叉;5、4中上述的薄*液压钢管间预埋有空隙设定在同一条平行线上,预制混凝土后产生预制混凝土通长端间肋,与内腔硬质的薄*管间好几条浇筑砼纵肋交叉;6、5中上述的同一条平行线上管端间空隙,有好几条互相平行面设定,预制混凝土后的跨平台间肋也互相平行面,并与内腔硬质的薄*管间好几条浇筑砼纵肋交叉;7、2和3中上述的薄*管在混凝土楼板中的排序为几何图形定位点成网状。而上诉人涉案人员专利权ZL99115648.X专利的单独权利要求为:“一种预设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式浇筑建筑钢筋砼预制梁,它包含建筑钢筋、砼、预设在建筑钢筋砼中的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固定定位构件,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根据固定定位预制构件精准定位,其特点取决于上述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为封闭式的内腔预制构件。”即涉案人员专利权的必需技术性特点为:预制梁包含建筑钢筋、砼、事先置放在钢筋网片中的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固定定位构件,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根据固定定位预制构件精准定位,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为封闭式的内腔预制构件;该预制梁为当场浇筑砼后建立的一种浇筑砼预制梁。被测侵权行为预制梁的技术性特点掉入上诉人ZL99115648.X专利权权利要求维护范畴,侵害了上诉人专利权权利要求中的权1、权2、权4、权5、权6、权7、权8、权9、权10、权11、权12和权13。被告方五企业觉得,其修建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依规获得了一系列办理手续,且依规划院工程图纸及主要参数开展工程施工,有关空心楼板均在工程图纸中做为规定,许多新项目工程分包给别的施工方,BDF混泥土薄*管及灌溉就工程分包给了**企业以及他企业,空心楼板中所采用的“BDF混泥土薄*管”由**企业承担安裝和给予相应的浇筑空心楼板中的应用技术。五企业采用的BDF混泥土薄*管及应用技术系合理合法应用,不会有过失,沒有侵害上诉人的专利。被告方**企业觉得,其制造的BDF混泥土薄*管是合理合法商品,该产品只用以无梁楼盖中,在1998年就将该技术性引向了销售市场。无梁楼盖、薄*管是目前技术性,**企业只依自身的方式工程施工,且在走管时与上诉人发明专利特点有差别,预制混凝土密肋楼盖工程施工施工技术系公知技术性,被告方**企业不组成对上诉人涉案人员专利的侵权行为。
有关聚焦点(二),上诉人觉得,**企业为五公司在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新项目中制作的侵权行为空心楼板全过程给予了专用型构件薄*管,并在五企业生产制造空心楼板全过程中,给予当场安裝专用型构件薄*管等技术性协助和工程施工具体指导,因此,**集团公司的手段对上诉人ZL99115648.X专利组成一同侵权行为,应担负连同承担责任。被告方五企业觉得,薄*管是由**企业给予,五企业应用该薄*管来源于合理合法,五企业不组成侵权行为。被告方**企业觉得,其薄*管商品是专利技术,**企业是依规开发设计、应用,技术性具体指导涉及亦为公知技术性,**企业不组成侵权行为。
有关聚焦点(三),上诉人觉得,专利权执行许可费已签署、报备并具体执行,应做为判定补偿金额的根据,要求依年许可费的二倍明确赔偿费。被告方五企业觉得,其与被告方**企业在合同约定,**公司对其研发制造的专利技术BDF混泥土薄*管担负所有法律责任,若因**企业专利权缘故给五企业导致财产损失,由**企业担负所有义务。若有别的企业就五公司应用“BDF混泥土厚壁筒预制构件及在浇筑空心楼板中的应用技术”提起诉讼五企业侵权行为,**企业担负从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损害。故被告方五企业不可担负承担责任。被告方**企业觉得,其制造的薄*管是合理合法合理的商品,只对其供应的设备开展安裝,工程项目工程款仅有14万余元,上诉人要求赔偿费过高。
根据定罪直接证据及查清的客观事实,融合开庭审理状况,本院认为:
一、有关被告方五企业生产制造的空心楼板与上诉人发明专利是不是同样或类似的问题。依据在我国专利权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法律条文的要求,法院审判专利侵权案子,理应依据技术性比照开展判断,应以权利要求记述的所有需要技术性特点与被测侵权行为物的相对应工艺特点开展比照。专利保障范畴以权利要求书中确立记述的必需技术性特点所明确的范畴为标准,也包含与该必需技术性特点相同同的特点所明确的范畴,使用说明、图下可以用来表述权利要求。依据该判断标准和方式,经对上诉人发明专利计划方案与被告方五企业涉案人员空心楼板开展较为,被告方五企业生产制造的空心楼板技术性特点为:一种设定有内腔硬质的薄*管的浇筑建筑钢筋砼预制梁,由建筑钢筋、砼、预设在建筑钢筋砼中的内腔硬质的薄*管、固定定位预制构件组成,内腔硬质的薄*管根据固定定位预制构件精准定位,内腔硬质的薄*管为封闭式的内腔预制构件,与上诉人涉案人员专利权的必需技术性特点同样。被告方五企业生产制造的空心楼板之内腔硬质的薄*壁厚为不溶解于水的硬质的原材料,硬质的原材料为混凝土化学纤维;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两边中间有与预制构件间浇筑砼纵肋交叉的浇筑砼端间肋,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平行线上,组成与好几条浇筑砼纵肋交叉的浇筑砼通长端间肋,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起码两根互相平行面。该材料应用、精准定位方法与上诉人专利权支配权之材料应用、精准定位方法一致,在上诉人涉案人员专利权权利要求5—8的表述中有较明确的反映。与此同时,被告方五企业生产制造的空心楼板的技术性特点与上诉人专利发明参考文献执行例2同样。被告方五企业在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新项目中制作的空心楼板技术性特点与上诉人发明专利同样,已掉入了上诉人专利发明的防护范畴。
二、有关**企业为五公司生产制造空心楼板给予薄*管和技术性具体指导是不是组成间接性一同侵权行为的问题。侵权人了解第三人执行侵害别人知识产权的个人行为,依然为其给予所需机器设备等协助,或侵权人了解相关商品或技术性只有用以执行特殊创造发明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依然将其给予给沒有合法利益执行专利权的第三人应用,组成间接性侵权行为,应担负一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此案两被告方签属《BDF混凝土薄*管购销安装合同》确立承诺:五企业在建设银行湖*省支行业务部运营写字楼新项目中采用的BDF混泥土薄*管所有由**企业给予和安裝,而该薄*管也是生产制造空心楼板必不可少的核心部件。**公司向五企业给予了空心楼板常用的专用型预制构件,并协助其安裝,其个人行为间接的与被告方五企业一同执行了侵害上诉人专利的个人行为,被告方**企业应依规担负间接性一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上诉人所提的赔付根据是不是合理合法的问题。在我国商标法以及法律条文的要求,侵害专利赔付金额在被侵权人所受损害和侵权人取得的收益基本相同时,有专利权许可证服务费可以参考的,可依据专利的类型、侵权人侵权行为的特性、剧情、专利权许可证服务费的金额、专利权批准的特性、范畴、時间等要素,参考该专利权许可证服务费的1至3倍有效确认补偿金额。此案被侵权人损害及侵权人权益基本相同,此案涉及专利权执行许可证合同书已依规报备并已真实执行,批准服务费亦无显著不科学情况,可参考许可费1—3倍有效确认补偿金额。因为批准服务费选用金额固定不动、分年分期付款付款方式(每一年100万余元),考虑到侵权行为特性、剧情、不良影响等要素,宜参考专利权执行许可证协议的本年度应付款服务费金额明确补偿金额。除此之外,被告方五企业称其生产制造的空心楼板应用的专用型构件薄*管路由**企业承担给予和安裝,五企业不可担负赔偿责任。被告方五企业沒有给予直接证据证实其执行上诉人专利权系通过了上诉人的批准,被告方五企业是此案侵权行为预制梁的生产制造、制作者,执行了立即侵权责任。依法律法规,执行生产制造、制造个人行为的专利发明侵权人不因主观性明知道为侵权行为要素,被告方中间有关赔偿责任的承诺亦不可以变成其对外开放免责声明的合理合法根据。被告方五企业应是其立即执行的侵权责任担负相对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方五企业生产制造、制造的空心楼板商品包括了上诉人ZL99115648.X专利权权利要求记述的所有技术性特点,依据全方位遮盖标准,可以评定被测侵权行为商品掉入上诉人专利发明维护范畴,组成专利侵权,应担负终止侵权行为、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被告方**企业明知道其制造的BDF混泥土薄*管路专用型于生产制造空心楼板的核心部件,仍给予给被告方五企业用以生产制造侵权行为预制梁并给予安裝,组成对上诉人专利发明的间接性侵权行为,依规应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递交参考明确赔付根据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依规报备并具体执行,两被告方无法给予相对应直接证据适用其辩驳、否认该批准协议的原因,批准服务费亦未发觉显著不科学的状况,我院对其真实有效给予评定。我院考虑到此案侵权行为特性、剧情、不良影响及此案专利权的详细情况等要素,参考专利权执行许可证合同书本年度的批准服务费金额明确补偿金额。对上诉人明确提出的勒令两被告方终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我院给予适用;对损失赔偿的诉请,我院给予一部分适用。对两被告方执行的一同侵权责任,上诉人依据两被告方在侵权行为中的功效,对其各自明确提出赔付要求,不违背法律法规,我院给予适用。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要求,宣判如下所示:
一、被告方湖*省第五工程设计公司、湖*省**装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马上暂停侵害上诉人邱-则有ZL99115648.X“预设内腔硬质的厚壁预制构件浇筑建筑钢筋砼预制梁以及工程施工方式”创造发明专利的个人行为。
二、被告方湖*省第五工程设计公司赔付上诉人邱-则有财产损失总计RMB100万余元。这款限被告方湖*省第五工程设计公司在本宣判起效后三十日内结清。
三、被告方湖*省**装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诉讼费用20010元,资产保全费10520元,直接证据保全费3000元,总共33530元,由上诉人压力7000元,由被告方五企业、被告方**企业各压力13265元。
如不服气本宣判,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提交上诉书,并按另一方被告方的总数递交团本,起诉于湖*省高级法院。
法官丁建平
审判员杨*云
审判员余-晖
二○○五年一月七日
仲裁员黄-乐
4、人民法院证据保全原材料(薄*管实体、空心楼板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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