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增资问题的进一步说明
_集慧资产评估公司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公司股东可以用贷币注资,还可以用实体、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证等可以用贷币定价并可以依规出让的非贷币资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不可做为注资的资产以外。
对做为注资的非贷币资产理应评定作价,核查资产,不可虚高或是小看作价。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评定作价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方式】
1.开设新企业
2.提升原企业注册资金
3.以公司目前专利权完成对其他公司的技术性项目投资。
(一)容许做为出(增)资的专利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版权(计算机技术)、出版权、专利权。
不一样省区和地域要求的范畴各有不同。如:山东省-非专利技术注资不能。
(二)产权年限规定:二种情况:
1.普通合伙人或公司股东户下(注资、公司增资);
2.法定代表人户下(境外投资)。
【表明】:
1.注资物只有是使用权而不可以是所有权(包括已有着的所有权和接受的技术性所有权);
2.投资人只有是商标注册号、专利权证注明的权利人,不可以提升人也不可以减人,非专利可以依据公司的股权架构计划方案设置投资人而且以文档的类型将产权年限固定不动出来;
3.同一项专利权不可对好几个目标注资;
4.评定结果与拟公司增资额要维持基本一致,不允许低值低入;
5.外商技术性注资:在该国申请办理了专利、而在我国未专利申请维护,只有以非专利方式注资并在出资前报外管局、商务厅等审核组织报备;
6.用以注资的技术性与企业本职一致或具备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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