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节选自:北京市资产报告评估研究会专业技术人员联合会从业常见问题(2020年第一期)
问1.资产评估机构出示估价汇报的相应要求?
答:2011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公司令第27号)要求:央企以及各个子公司个人独资或是控投的海外公司在国外产生出让或是转让产权年限、并以现金财产注资、未上市企业国有制公司股东股份占比变化、合拼公司分立、散伙结算等经济发展个人行为时,理应聘用具备相对应资质证书、技术专业工作经验和诚信经营的技术专业组织对担保物开展分析或是估价,评定新项目或是估价状况理应由中间备案;涉及到央企关键子公司由国有控股变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是丧失控投影响力等经济发展个人行为的,评定新项目或是估价状况理应报国务院国资委报备或是审批。央企以及各个子公司个人独资或是控投的海外公司在开展与评定或是估价相对应的经济发展个人行为时,其买卖溢价增资理应以经报备的评定或是估价結果为标准。
2011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有资本发产权年限〔2011〕144号)规定,央企以及各个子公司个人独资或是控投的海外公司产生《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应评定或是估价的经济发展个人行为时,理应聘用具备相对应资质证书、技术专业工作经验、诚信经营并与经济发展个人行为相一致的海内外技术专业组织对担保物开展分析或是估价。在其中:挑选的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理应具备我国有关部门确定的技术专业资质证书;挑选的海外评定或估价组织理应遵循担保物所属我国或地域对评定或估价组织技术专业资质证书的相应要求。评定或是估价状况应当《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报备或审批。申报报备或审批的评定或是估价报告以及有关表明等材料应是汉语文字。
2013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有资本发产权年限〔2013〕64号),专业一章标准“海外评定或估价汇报审批”。近些年,央企以及各个子公司个人独资或是控投的海外公司在国外产生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应评定或是估价的经济发展个人行为,聘用海外组织出示估价汇报,并报备的状况许多。
2014年修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09号)明确提出了重大资产重组中有关财产以资产报告评估結果做为标价根据时,对资产评估机构和上市企业股东会的规定;有关财产不因资产报告评估結果做为标价根据,对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股东会的规定。与此同时明确提出了“资产评估机构”“估价组织”的定义。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强调,“估价组织”可以是资产评估机构,还可以是单独财税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估价服务项目不规定务必具备评定资质证书。在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具备由行政机关或别的主管部门授于的评定领域资质证书。在现阶段上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标价阶段,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出示估价汇报。可是与此同时,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七节“买卖标底评定或估价”中的第二十四条,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有关分析报告和估价汇报的信息披露明确提出详尽规定。
特别提醒: 对于最近搜集到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公布操作实务实际操作问题,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人员联合会机构权威专家开展了相对应解释。解答仅代表拟定权威专家个人见解,并不是对最新法律法规及资产报告评估职业规则的讲解,也不可以取代资产评估专业工作人员的岗位分辨。在职业中,资产评估专业工作人员应融合新项目具体情况、本身岗位分辨,不可以立即生搬硬套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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