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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评估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国有资产处置评定管理方法多个问题的要求

经部务大会财务审计根据,现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科长 项怀诚

2001年12月31日


国有资产处置评定管理方法多个问题的要求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融入创建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必须,标准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国有制集团管控个人行为,维护保养国有资产处置合法权利,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各种占据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司和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占据企业)。

第三条 占据企业有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的,理应对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开展评定:

(一)总体或一部分改造为责任有限公司或是有限责任公司;

(二)并以现金财产境外投资;

(三)合拼、公司分立、结算;

(四)除上市企业之外的原公司股东股份占比变化;

(五)除上市企业之外的总体或是一部分产权年限(股份)出让;

(六)资产转让、换置、竞拍;

(七)总体财产或是一部分财产租用给非国有经济企业;

(八)明确涉讼财产使用价值;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别的必须做好评定的事宜。

第四条 占据企业有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开展资产报告评估:

(一)经各个市人民政府以及受权单位准许,对总体公司或是一部分财产执行无尝划拨;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属下的独资(机关事业单位)中间的合拼、财产(产权年限)划拨、换置和出让。

第五条 占据企业有别的经济发展个人行为,被告方觉得必须的,可以开展国有资产处置评定。

第六条 占据企业有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的,理应对有关非国有经济财产开展评定:

(一)回收非国有经济财产;

(二)与非国有经济企业换置财产;

(三)接纳非国有经济企业以实体财产清偿债务。

第七条 占据企业有本要求所列评定事宜时,理应授权委托具备相对应资质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定。

占据企业理应属实出示相关状况和材料,并对所给予的情形和材料的普遍性、真实有效和合规性承担,不可以一切方式干涉资产评估机构单独从业。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评定新项目推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经国务院办公厅准许执行的重要经济发展事宜涉及到的资产报告评估新项目,由国家财政部承担审批。经省部级(含省级城市,相同)市人民政府准许执行的重要经济发展事宜涉及到的资产报告评估新项目,由省部级行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相同)承担审批。

第十条 除本规范第九条要求之外,对资产报告评估新项目推行备案制。

中间管理方法的公司企业集团以及分公司,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报告评估项目备案工作中由国家财政部承担;分公司或隶属机关事业单位下列公司的资产报告评估项目备案工作中由企业集团或相关部门承担。

地区管理方法的占据企业的资产报告评估项目备案工作中对比前述要求的标准实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下发的资产报告评估新项目审批文档和经行政机关或企业集团、相关部门报备的资产报告评估新项目备案表是占据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股份设定等有关办理手续的必不可少文档。

第十二条 占据企业产生依规应开展资产报告评估的经济发展个人行为时,理应以资产报告评估結果做为作价参照根据;具体成交价与评定結果相距10%以上的,占据企业应就其差别缘故向平级行政机关(企业集团或相关部门)做出书面形式表明。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企业集团或相关部门理应创建资产报告评估新项目统计分析汇报规章制度,按要求将审批和报备的资产报告评估新项目逐一备案并逐步归纳,按时汇报国家财政部。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理应加强对资产报告评估项目的监管,按时或经常性地对资产报告评估新项目开展抽样检查。

第十五条 占据企业违背本要求,向资产评估机构给予虚报状况和材料,或是与资产评估机构勾结舞弊并造成评定結果歪曲事实的,由行政机关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给予惩罚。

第十六条 占据企业违背本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并批评通报:

(一)理应开展资产报告评估而未开展评定;

(二)理应申请办理审批、报备办理手续而未办;

(三)聘用不符资质证书标准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业国有资产处置评定主题活动。

占据企业有前述第(三)项情况的,行政机关可以公布原分析結果失效。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占据企业在国有资产处置评定中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开展惩罚时,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可以提议其上级领导或所属单位给与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报告评估全过程中有违反规定违规操作的,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企业集团、相关部门以及工作员违背国有资产处置评定管理方法的相关要求,导致国有资产处置损害的,由平级市人民政府或所属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海外国有资产处置的评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部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要求,融合本地域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财务部报备。

第二十二条 本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