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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标准有哪些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题活动,理应坚持不懈投资管理与成本管理紧密结合的标准,实行实体费用定额规章制度,推动工作财产融合与分享同用,完成投资管理和成本管理的密切统一;理应坚持不懈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标准;理应坚持不懈投资管理与财务会计、实体管理方法与价值观治理紧密结合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标准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保养国有资产处置的安全性详细,充分利用和合理运用国有资产处置,确保和推动全面进步发展趋势,创建融入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收入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各个各种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主题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就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占据、应用的,依规确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贷币计量检定的各种各样经济发展资源量的统称,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制(公共性)资产。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含我国拔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用国有资产处置机构收益产生的财产,及其接受捐赠和别的经法律法规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其表达形式为速动资产、固资、无形资产摊销和境外投资等。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题活动,理应坚持不懈投资管理与成本管理紧密结合的标准,实行实体费用定额规章制度,推动工作财产融合与分享同用,完成投资管理和成本管理的密切统一;理应坚持不懈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标准;理应坚持不懈投资管理与财务会计、实体管理方法与价值观治理紧密结合的标准。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推行国家统一全部,政府部门等级分类管控,企业占据、应用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监督机构以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各个行政机关是部门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执行信息化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研究制定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实体理财规划规范和相应的花费规范,机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产权登记、产权年限定义、产权年限纠纷案件调解、资产报告评估管控、资产清查和统计分析报表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审核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财产购买、处理和运用国有资产处置境外投资、租赁、外借和贷款担保等事宜,机构机关事业单位长期性闲置不用、低效能运行和超标配备财产的调济工作中,创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融合、分享、同用体制;
(四)推动区级有标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完成国有资产处置的社会化、社会性,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一、资产报告评估收费标准测算规范如下所示: 净额定率累进税价目表级别评定值(万余元)净额收费% 1100下列(含100)0.62100以上—1000(含10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0845000—10000(含10000)0.05510000以上0.01注:计算方式(假定委估财产使用价值12000万余元)100万元下列一部分:100×6‰=0.6万余元100万元-1000万余元一部分:900×2.5‰=2.25万余元1000万元-5000万余元一部分:4000×0.8‰=3.2万余元5000万元-10000万余元一部分:5000×0.5‰=2.5万余元10000多万元一部分:2000×0.1‰=0.2万余元累计:8.75万余元(假定委估财产使用价值12000万余元) 二、依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文档(国资办发[1997]53号文件)“关于规范资产报告评估收费标准问题建议”第三条,在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档收费标准的根基上上调1.5-2.5倍。转企改制工作中我国财产的监管;
(五)承担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盈利的监管;
(六)创建和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推行动态管理;
(七)科学研究创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安全系数、一致性和应用实效性的评价方法、点评规范和评估体制,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推行绩效考核管理;
(八)监管、具体指导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主管机构、下属行政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机构(下称主管机构)承担对本单位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执行监管。其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区级和上级领导行政机关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机构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排查、备案、统计分析归纳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
(三)审批本单位隶属机关事业单位运用国有资产处置境外投资、租赁、外借和贷款担保等事宜,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审批或是审核相关财产购买、处理事宜;
(四)承担本单位隶属机关事业单位长期性闲置不用、低效能运行和超标配备财产的调济工作中,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配备,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分享、同用;
(五)催促本单位隶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交纳国有资产处置盈利;
(六)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隶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情形的点评考评;
(七)接纳平级行政机关的监管、具体指导并向其汇报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承担对本企业占据、应用的国有资产处置执行实际管理方法。其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制订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企业财产购买、工程验收进库、维护保养存放等日常管理方法,承担本企业财产的账卡管理方法、排查备案、统计分析汇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
(三)申请办理本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配备、处理和境外投资、租赁、外借和贷款担保等事宜的审批办理手续;
(四)承担本企业用以境外投资、租赁、外借和保证的财产的资本增值,按规定立即、全额交纳国有资产处置盈利;
(五)承担本企业总量财产的高效运用,参加大中型仪器设备、机器设备等财产的分享、同用和公共性科学研究数据平台工作中;
(六)接纳主管机构和平级行政机关的监管、具体指导并向其汇报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
第九条 各个行政机关、主管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本方法的要求,确立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据工作中必须,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部分工作中交给相关企业进行。
第三章 理财规划及应用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配备就是指行政机关、主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依据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职责的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度要求的程序流程,根据购买或是调济等形式为机关事业单位配置财产的个人行为。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配备理应满足下述标准:
(一)目前财产不能满足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职责的必须;
(二)无法与其它企业分享、同用有关财产;
(三)无法根据销售市场选购商品或业务的方法替代理财规划,或是采用销售市场选购方法的成本费过高。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配备理应符合要求的配备规范;沒有要求配备规范的,理应严格操纵,充分利用。
第十四条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长期性闲置不用、低效能运行或是超标配备的财产,正常情况下由主管机关开展调济,并报平级行政机关报备;部门协作、跨区的财产调济理应报平级或是一同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准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要求限额以上财产的(包含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用财政性资金举行大型活动、主题活动必须完成的购买),除国家另有明文规定外,依照以下程序流程审批:
(一)本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与财务部审批财产总量,明确提出下一本年度拟购买资金的类别、总数,计算经费预算信用额度,报主管机构审批;
(二)主管机构依据机关事业单位财产总量情况和相关理财规划规范,审批、归纳机关事业单位财产购买方案,报平级行政机关审核;
(三)平级行政机关依据主管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财产购买方案开展审核;
(四)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复的财产购买方案,机关事业单位理应归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在汇报季度财政预算时内附批复等有关原材料,做为行政机关审批财政预算的根据。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向主管机构或是别的单位申请办理新项目费用的,相关部门在下发经费预算前,理应将所涉及到的要求限额以上的财产购买事宜报平级行政机关准许。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用别的资产购买要求限额以上财产的,报主管机构审核;主管机构理应将审核結果按时报平级行政机关报备。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列入公开招标范畴的财产,应当国家相关公开招标的要求实行。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应用包含企业自购和境外投资、租赁、外借、贷款担保等方法。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理应不断完善财产购买、工程验收、存放、应用等內部管理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理应对实体资本开展按时排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企业专利、专利权、版权、土地使用权证、非专利技术、信誉等无形资产摊销的管理方法,避免无形资产摊销外流。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运用国有资产处置境外投资、租赁、外借和贷款担保等理应开展需要的可行性分析论述,并提交申请,经主管机构审批允许后,报平级行政机关审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方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理应对本企业用以境外投资、租赁和外借的财产推行重点管理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有关信息开展充足公布。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主管机构理应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运用国有资产处置境外投资、租赁、外借和贷款担保等个人行为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本方法第五十六条及我国另有明文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开放长期投资及其运用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外借和贷款担保等获得的收益理应列入单位预算,统一计算,统一管理方法。
第四章 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就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占据、应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开展产权年限出让或是销户产权年限的个人行为。处理方法包含售卖、转让、出让、对外开放捐助、损毁、报损及其货币性资产损害销账等。
第二十五条 除本方法第五十六条另有明文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国有资产处置,理应严苛执行审核办理手续,没经准许不可自主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占据、应用的住宅房屋建筑、土地资源和车子的处理,货币性资产损害的销账,及其企业使用价值或是大批量使用价值在要求限额以上的财产的处理,经主管机构审批后报平级行政机关审核;要求额度下列的财产的处理报主管机构审核,主管机构将审核結果按时报平级行政机关报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方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是主管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宜的审批是行政机关重新考虑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理财规划费用预算新项目的参照根据,是机关事业单位调节有关财务账目地凭据。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理应遵循公布、公平、公平公正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售卖、转让、出让、卖掉财产总数较多或是使用价值较高的,理应根据竞拍等销售市场竟价方法透明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本方法第五十六条另有明文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归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政府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年限纠纷案件解决
第三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下称产权登记)是我国对机关事业单位占据、应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开展备案,依规确定我国对国有资产处置的使用权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占据、所有权的个人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理应向平级行政机关或是经上级行政机关受权的主管机构(下称受权单位)审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行政机关或是受权单位签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下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我国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拥有使用权,企业拥有占据、所有权的法律法规凭据,由国家财政部统一印刷。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年审、改革、资产处理和运用国有资产处置境外投资、租赁、外借、贷款担保等事情时,理应出示《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产权登记的內容主要包含:
(一)公司名称、居所、责任人及创立時间;
(二)单位类型、主管机构;
(三)企业总资产、国有资产处置总金额、关键实体资产额以及应用情况、境外投资状况;
(四)别的必须备案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下列要求开展国有资产处置产权登记:
(一)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占据产权登记;
(二)产生公司分立、合拼、一部分改革,及其单位隶属、公司名称、居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內容产生变化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因依规撤消或是总体改革等因素被结算、销户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销户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个行政机关理应在财产动态性信息管理系统和变动产权登记的根基上,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产权登记推行定期维护。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与别的国有制企业中间产生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年限纠纷案件的,由双方商量处理。商谈无法化解的,可以向平级或是一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协商或是判决,必需日报有管辖的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与非国有经济企业或本人中间产生产权年限纠纷案件的,机关事业单位理应明确提出拟处理决定,经主管机构审批并报平级行政机关准许后,与另一方被告方商量处理。商谈无法化解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第六章 资产报告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应对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开展评定:
(一)总体或是一部分改革为公司;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境外投资;
(三)合拼、公司分立、结算;
(四)资产拍卖、出让、换置;
(五)总体或是一部分财产租用给非国有经济企业;
(六)明确涉讼财产使用价值;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必须开展评定的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开展资产报告评估:
(一)经准许机关事业单位总体或是一部分财产无尝划拨;
(二)行政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属下的机关事业单位中间的合拼、资产划转、换置和出让;
(三)我国开设的分析开发设计组织、高校将其拥有的科研成果出让、批准或是作价项目投资给国有制国有独资公司的;
(四)产生别的不危害国有资产处置利益的独特产权年限变化个人行为,报备平级行政机关确定可以不开展房地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我国开设的分析开发设计组织、高校将其拥有的科研成果出让、批准或是作价项目投资给非国有经济国有独资公司的,由企业独立决策能否开展资产报告评估。
第四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评定工作中理应授权委托具备资产报告评估资质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理应属实向资产评估机构给予相关状况和材料,并对所给予的情形和材料的普遍性、真实有效和合理合法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不可以一切方式干涉资产评估机构单独从业。
第四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评定新项目推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审批和报备工作中依照国家相关国有资产处置评定新项目审批和报备管理方法的要求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应开展资产清查:
(一)依据国家专项工作标准或是区级政府部门具体工作中必须,被列入统一机构的资产清查范畴的;
(二)开展重要改革创新或是总体、一部分改革为公司的;
(三)遭到重要洪涝灾害等不可抗拒导致财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明显失帧或是国有资产处置发生重要外流的;
(五)会计制度产生重要变更,涉及到财产计算方式产生关键转变的;
(六)平级行政机关觉得理应开展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理应向主管机构提交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流程报平级行政机关准许项目立项后组织实施,但依据国家专项工作标准或是区级政府工作必须完成的资产清查以外。
第四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內容主要包含基本情况清除、帐务清除、财产清查、损溢评定、财产核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措施由国家财政部再行制订。
第七章 财产信息化管理与汇报
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的规定,立即将财产变化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对本企业财产推行动态管理,并在这个基础上搞好国有资产处置统计分析和信息内容汇报工作中。
第四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内容汇报是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关键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行政机关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报告的格式、內容及规定,对其占据、应用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按时作出汇报。
第四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占据、应用情况,是主管机构、行政机关定编和分配工作单位预算的主要参照根据。各个行政机关、主管机构理应灵活运用财产信息管理系统和财产信息内容汇报,全方位、动态性地把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占据、应用情况,创建和提升财产与费用预算合理融合的鼓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主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员,理应提供维护保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安全性详细,提升国有资产处置应用经济效益。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主管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理应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管负责制,将财产监管、管理方法的责任落实到实际单位、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理应坚持不懈企业内部控制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紧密结合,事先监管与事中监督、过后监察紧密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
第五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员违背本方法,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要求开展惩罚、解决、处罚:
(一)以谎报、骗取等方式骗领存量资金的;
(二)私自占据、应用和处理国有资产处置的;
(三)私自给予贷款担保的;
(四)根据勾结舞弊、弄虚作假等廉价处理国有资产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交纳国有资产处置盈利的。
第五十三条 各个行政机关、主管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配备、应用、处理等管理方面中,存有违背本方法要求的个人行为,及其其它渎职犯罪、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法乱纪个人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要求追责相对应义务;涉刑的,依规移交司法部门解决。
第五十四条 主管机构在配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或是审批、准许国有资产处置应用、处理事宜的工作上违背本方法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勒令其期限纠正,贷款逾期不变的给予警示。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法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的别的个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开展解决。
第九章 附录
第五十六条 我国开设的分析开发设计组织、高校对其拥有的科研成果,可以独立决策出让、批准或是作价项目投资,不应报主管机构、行政机关审核或是报备,并根据协商标价、在技术性贸易市场竞价交易、竞拍等方法明确价钱。根据协商标价的,理应在本企业公示公告科研成果名字和拟成交价。
我国开设的分析开发设计组织、高校转换科研成果所获取的收益所有留归本企业。
第五十七条 社团组织和非营利性企业中占据、应用国有资产处置的,参考本方法实行。参考政治制度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按照我国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实行。
第五十八条 推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公司财务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创立的具备主体资格的公司,由行政机关依照公司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执行监管。
第五十九条 地区行政机关制订的本地域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制度,理应补报一级行政机关报备。
中央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由国家财政部会与相关部门依据本方法制订。
第六十条 海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由国家财政部再行制订。中国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经我国许可的特殊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相关主管机构会与国家财政部再行制订。
领域特性突显,必须制订领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的,由国家财政部会与相关部门依据本方法制订。
第六十一条 本方法中相关理财规划、处理事宜的“要求额度”由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再行明确。
第六十二条 本方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先前施行的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与本方法相排斥的,依照本方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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