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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中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一、资产评估收费计算标准如下: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评估值(万元)差额计费% 1100以下(含100)0.62100以上—1000(含10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0845000—10000(含10000)0.05510000以上0.01注:计算方式(假设委估资产价值1200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100×6‰=0.6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部分:900×2.5‰=2.25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4000×0.8‰=3.2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部分:5000×0.5‰=2.5万元10000万元以上部分:2000×0.1‰=0.2万元合计:8.75万元(假设委估资产价值12000万元)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国资办发[1997]53号文件)“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问题意见”第三条,在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2.5倍。》以及施行细则的相应要求,国有资产处置的出让理应开展资产报告评估。在日前审结的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在未开展房地产评估的情形下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失效,进而合理地避免了我国财力的外流。

北京市xx商贸公司属全民所有制公司,归属于**化工公司总部,公司注册资金50万余元。xx企业系**银谷湾经贸责任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50万余元。2000年6月18日,吴某某等5人和xx企业签署《股本转让协议》,承诺xx企业将其具有的**湾企业的50万余元股权所有出售给吴某某等5人,并承诺了5人的股权市场份额,xx企业不会再变成**湾企业的公司股东,改为以上5人出任,其相关利益均与此同时出让。2000年7月12日,**公司总部去函xx企业,允许该企业将持有者股份转让给吴某某等5人。后吴某某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依规确定2000年6月18日其与xx企业签署的注资转让合同合理合法合理。

一中院经审判查清,xx企业的资产确属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令第91号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施行细则的相应要求,国有资产处置的出让理应开展资产报告评估,并依照申请办理项目立项、资产清查、鉴定估计、认证签名的程序流程严苛开展,进而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商品的价值的恰当反映,避免我国财产外流。而2000年6月18日吴某某等五人和xx企业签署的《股本转让协议》,未开展资产报告评估,违背我国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程序流程的强制要求,一中院觉得该转让合同应属有效协义。

此外,尽管吴某某等五人与xx企业中间购买的股份财产一共仅有50万余元,沒有做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要求的国有资产处置有偿转让超出100万或占所有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评定规范,可是从维护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到国家主权及群众权益的方向考虑,xx企业将其拥有的**湾企业的所有公司股权转让给吴某某等五人,已组成财产的总体出让,股份做为财产的独特方式,其获利能力要素在其使用价值中占据较重部位,不可依帐面价值做出简易点评,因而对该转让合同的合同效力问题更应严苛把握。故一中院做出驳回申诉吴某某诉请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