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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能否转增资本,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问:企业的固定资产评估升值后能不能转赠资产?

答:有关资产报告评估的税收解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要求,公司的各类财产,包含固资、生物性资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项目投资财产、库存商品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

前述所称历史成本,就是指公司获得此项财产时具体产生的开支。

公司拥有各类财产期内财产升值或是资产减值,除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收主管机构要求可以确定盈利和亏损外,不可调节该财产的计税依据。

第二十五条要求,公司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及其将货品、资产、劳务公司用以捐助、偿还债务、冠名赞助、集资款、广告宣传、试品、职工福利或是分配利润等应用领域的,理应视同销售货品、出让财物或是提供劳务,但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收主管机构另有要求的以外。

根据以上要求,公司各类财产成本费的明确应遵循历史成本标准。公司拥有各类财产期内财产升值或是资产减值,除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收主管机构要求可以确定盈利和亏损外,不可调节该财产的计税依据。公司产生合拼、公司分立和营运资本一、资产报告评估收费标准测算规范如下所示: 净额定率累进税价目表级别评定值(万余元)净额收费% 1100下列(含100)0.62100以上—1000(含10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0845000—10000(含10000)0.05510000以上0.01注:计算方式(假定委估财产使用价值12000万余元)100万元下列一部分:100×6‰=0.6万余元100万元-1000万余元一部分:900×2.5‰=2.25万余元1000万元-5000万余元一部分:4000×0.8‰=3.2万余元5000万元-10000万余元一部分:5000×0.5‰=2.5万余元10000多万元一部分:2000×0.1‰=0.2万余元累计:8.75万余元(假定委估财产使用价值12000万余元) 二、依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文档(国资办发[1997]53号文件)“关于规范资产报告评估收费标准问题建议”第三条,在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档收费标准的根基上上调1.5-2.5倍。调节等改组主题活动,相关财产暗含的升值或损害在税款上已确定完成的,可按经评定确定后的使用价值明确相关财产的成本费。不符以上要求,即评定使用价值与计税依据存有差别的,应依照税务要求开展对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