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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第一章 条例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三章 股权与公司股东

  第四章 资产报告评估

  第五章 利润分配

  第六章 组织架构

  第七章 合拼、公司分立与停止结算

  第八章 法律依据

  第九章 附录

  为了更好地进一步推动乡办企业的改革创新和发展趋势,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作如下所示改动:

  第十条更改为:“申请办理开设股份合作制公司,须由发起设立人明确提出申请书,内附发起者签署的协义、建立计划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清产核资汇报及银行资信证明、企业章程等文档原材料,向所在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申请办理登记,依规获得主体资格”。

  本决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依据本决策调整后再次发布。

  重庆乡办企业股份合作制规章(调整)

  (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大会根据 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大会调整)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明确乡办企业产权年限关联,健全经营方式,推动乡办企业发展趋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当地具体,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办企业股份合作制是员工工作协同和员工资产协同的一种集体制经济形式。

  第三条 本规章适用当地行政区内推行股份合作制的乡办企业(下称股份合作制公司)。

  第四条 乡办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理应坚持不懈积极主动推举,因时制宜,分类指导的战略方针。

  第五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谁项目投资、谁全部、谁获益;

  (二)入股投资自行、股份公平、权益分享、风险性共担;

  (三)按股年底分红、工资制;

  (四)依规公积金提取和公益基金。

  第六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合法权利受中国法律维护,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可侵害。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是乡办企业的关键构成部分,享有我国对乡办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八条 市、区、县(市)和乡、镇市人民政府理应加强组织领导,适用乡办企业积极主动实行股份合作制。乡办企业管理方法单位承担对股份合作制公司开展整体规划、具体指导、管理方法、监管、融洽和服务项目。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九条 建立股份合作制公司,可由农村集体经济机构、群众个人理财投资建立,也可由以上机构、本人与本农村集体经济机构之外的法定代表人和本人协同项目投资建立。

  原来乡办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公司,由财产使用者探讨决策。

  第十条 申请办理开设股份合作制公司,须由发起设立人明确提出申请书,内附发起者签署的协义、建立计划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清产核资汇报及银行资信证明、企业章程等文档原材料,向所在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申请办理登记,依规获得主体资格。

  第十一条 发起者签署的协义应确立发起者一同注资总金额和分别投资占比及相对应支配权、责任。

  必须向社会发展法定代表人或本人募资股权的,发起者申购的股权不可小于股权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股份合作制公司不可以创立时,发起者解决开设公司的个人行为所形成的负债和花费负法律责任,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退还投资款并算加金融机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不可违反中国法律、政策法规的要求,并应注明下列关键事宜:

  (一)公司名称、居所;

  (二)业务范围及方法;

  (三)公司注册资金、股权数量、各种股权数量及出让方法;

  (四)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股东会的权力及议事规则;

  (六)公司法人代表以及权力;

  (七)股东会、职工监事或公司监事的权力及议事规则;

  (八)公司分配利润方法;

  (九)规章改动程序流程;

  (十)公司停止与结算方法。

  第三章 股权与公司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贷币、工业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证、技术性等有形化和无形资产摊销入股投资。用贷币之外的财产作价入股投资的,须按国家相关要求开展资产报告评估或确定。

  第十四条 股份按公平公正、有效、简便易行的标准设定。依据财产资金投入状况,一般可设农村团体股、职工股和社会发展股。

  (一)农村团体股为农村范畴内农户团体一同有着使用权的股权。其来源于包含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直接投资;土地使用权证项目投资;我国或地方财政无尝帮扶的资产产生的财产;我国对公司的增值税免税;社会发展无尝帮扶的财产;公司往年累积升值的一部分。农村团体股由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意味着。

  (二)职工股为企业员工依规有着使用权的股权。

  (三)社会发展股为本公司外的法定代表人和本人依规有着使用权的一部分,包含投资者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門、中国台湾投资人依规有着使用权的股权。

  第十五条 原来农村集体制公司更新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的,企业往年累积升值高产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划给员工,一部分划入原来投资人。

  员工个人股的区划,可按工作年限长度、岗位职责、奉献尺寸等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探讨,贯彻落实到员工本人。场长(主管)及技术性、管理方法等技术骨干工作人员尽可能提升持仓市场份额。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股权采用股权证书方式,做为股份凭据和年底分红的根据。

  股权证书应注明公司股东名字、企业、股份类型、股金金额等状况,经老总签字,公司盖公章起效。

  股权证书由市乡办企业管理方法单位统一印刷。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的股权可按照中国法律、政策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出让、承继、质押和赠予。但农村团体股不可赠予。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拥有以下支配权:

  (一)参加或授权委托人参加股东会并行驶投票权;

  (二)按股权获得股利分配,公司停止后依规获得剩下资产;

  (三)企业章程要求的其他支配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循企业章程;

  (二)依其所申购的股权和入股投资方法在承诺的时间内交纳股金;

  (三)公司股东在企业章程要求的時间内不可撤股;

  (四)以持有者股权为限对公司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页访问原文>>(总共3页) 1 2 3

  (五)企业章程要求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资产报告评估

  第二十条 建立股份合作制公司理应开展资产报告评估,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真实有效;不募资社会发展股的,可以不搞资产报告评估,但务必开展清产核资,给予银行资信证明,并报备区、县(市)乡办企业管理方法单位验审确定。

  第二十一条 资产报告评估务必从实际出发、帐实相符合、作价有效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报告评估范畴包含公司的所有财产。

  第二十三条 资产报告评估按企业申请、资产清查、作价评定、验审确定的流程开展。

  第二十四条 资产报告评估出财产使用者授权委托具备审计资质的组织开展。

  资产报告评估解决财产、负债、债务开展全方位排查、登记造册,并明确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区、县(市)乡办企业管理方法单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原来乡办企业更新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其评定后的固资使用价值升值一部分可按照规定标准计得折旧费。

  第五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应按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获取税前列支各类花费。

  股份合作制公司应按照规定给予社会认知开支和上缴主管机构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的税后利润务必按以下次序分派:

  (一)按照规定填补往年亏空;

  (二)获取百分之十以上的个人公积金(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五十可不会再获取)和百分之五以上的公益基金;

  (三)付款股利分配。

  第六章 组织架构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是股份合作制公司的最大权利组织,行驶以下权力:

  (一)决策企业的管理方式、经营方针和融资计划;

  (二)大选或免去股东会和监事会成员,决策其酬劳和付款方式;

  (三)决议准许股东会和监事会报告;

  (四)决议准许公司的本年度会计预、预算计划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策公司总股本调整计划方案;

  (六)改动企业章程;

  (七)对公司公司分立、合拼、变动公司方式、散伙和结算等事宜做出决定;

  (八)企业章程要求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集结,老总组织,股东会应于召开工作会议十五日前通告整体公司股东。

  股东会的初次大会由注资较多的公司股东集结和组织。

  股东会分成按时大会和临时性大会二种,按时大会应依照企业章程要求定期举办。意味着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公司股东,三分之一以上执行董事或是公司监事,可建议举办临时性大会。

  股东会理应对所审议项的决策作会议纪要,列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理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公司股东依照一股一票的形式行驶投票权。

  股东会对公司提升或是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拼、散伙或是变动公司方式做出决定,务必经意味着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公司股东根据。

  股东会对改动企业章程做出决定,务必经意味着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公司股东根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是股份合作制公司的所设权利组织,向股东会承担,行驶以下权力:

  (一)承担集结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中;

  (二)实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决策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式;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方案、预算计划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计划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计划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变动公司方式、散伙的计划方案;

  (八)决策企业内控管理组织的设定;

  (九)聘用或是辞退公司场长(主管),依据场长(主管)的当选,聘用或是辞退公司副厂长(主管)、财务主管,决策其酬劳:

  (十)制订公司的主要管理方案。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监事会成员总数为三至七人,经营规模很大的公司应设至十五人。老总为公司的法人代表,由监事会成员大选造成。

  经营规模小和每股收益较少的公司并不设股东会,只设一名监事会主席。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股东会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大会由老总集结和组织。三分之一以上执行董事可以建议举办股东会大会。

  股东会大会推行一人一票决议方法。

  股东会应对所审议项的决策做成会议纪要,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理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场长(主管)是公司的经营人,经股东会受权也可做为公司法人代表。场长(主管)由股东大会聘用,向股东会承担,行驶以下权力:

  (一)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本年度销售计划和投资方式;

  (三)制订企业内控管理组织机构计划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主要管理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

  (六)报请聘请或是辞退公司副厂长(主管)、财务主管;

  (七)聘用或是辞退除应由股东大会聘请或是解骋之外的承担管理者;

  (八)企业章程和股东会授于的别的权力。

  场长(主管)出席股东会大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监事,其组员为三至七人。职工监事应在其构成工作人员中推举一名召集人。

  经营规模小,每股收益较少的公司可设一名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或公司监事由股东会大选造成,监管公司的生产运营主题活动,并对股东会承担。

  公司监事、场长(主管)及公司财务主管不可担任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或公司监事履行以下权力:

  (一)查验公司财务管理;

  (二)对执行董事、场长(主管)实行职位时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企业章程的方式开展监管;

  (三)当执行董事和场长(主管)的个人行为危害公司的权益时,规定执行董事和场长(主管)给予改正;

  (四)建议举办暂时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要求的别的权力。

  公司监事出席股东会大会。

  第三十六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不可出任股份合作制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场长(主管):

  (一)无民事权利能力或是限定民事权利能力; 在本页访问原文>>(总共3页) 1 2 3

  (二)因经营不佳破产清算的企业、公司的执行董事或是场长(主管),并对该企业、公司的倒闭承担本人义务,自该企业、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并承担本人工作的,自该企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本人债务数额期满未偿还。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员工依规创建企业工会,进行工会活动。

  第七章 合拼、公司分立与停止结算

  第三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合拼、公司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定,报区、县(市)乡办企业管理方法单位报备,向市场监督管理单位申办工商变更。

  第三十九条 合拼指股份合作制公司与一个或好几个公司合并创立一个新企业。合拼理应由合拼多方签署协义合拼后的公司应担负现有公司的债务、负债。

  第四十条 公司分立指股份合作制公司分为2个或两种以上的公司。企业分立能应事前对公司负债的担负作出决策,并由公司分立后应担负负债的公司与债务人签署偿还债务的协义。比彼此或多方面商谈达不了合同的公司不可公司分立。

  第四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停止并开展结算:

  (一)企业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期满或规章規定的停止理由发生;

  (二)股东会决策散伙;

  (三)违背中国法律、政策法规,伤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被依规撤消;

  (四)公司破产。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清算由股东会创立清算组成员或依规创立清算组成员开展。在清除企业财产,解决公司未竟业务流程,缴纳公司债务,散伙公司从业者后,按以下次序结算:

  (一)支付清算花费;

  (二)付款公司欠付员工工资和工作保费;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还款公司负债;

  (五)按公司股东的股权占比分派剩下财产。

  企业财产不能偿还同一次序规定的,依照占比分派。

  第四十三条 结算完毕后,清算组成员应明确提出详尽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原审核单位准许,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销户备案。

  第八章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的负债单独担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权为限对公司负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公司的执行董事理应对股东会的决定负责任。股东会的决定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企业章程,导致公司遭到严重损失的,参加决定的执行董事对公司负承担责任。但经证实在决议时曾表明质疑并记述于会议纪要的该执行董事可免去义务。

  第四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场长(主管)、公司监事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是企业章程要求,给公司、公司股东导致伤害的,理应担负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相关行政单位以及工作员违背中国法律、政策法规,侵害股份合作制公司合法权利的,由所属单位、上级领导机关单位或有权利机关单位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 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规章涉及到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起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申请办理。

  第九章 附录

  第四十九条 本规章实际运用中的问题,由重庆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表述。

  第五十条 本规章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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