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公司资产报告评估保值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标准和健全所得税抵扣规章制度,依据全国各地体现的状况,现将公司资产报告评估保值相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置问题确立如下所示:
一、经营者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要求,开展清产核资时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升值,不记入应纳税额。
二、经营者以货币性的实体财产和无形资产摊销境外投资,产生的资产报告评估净升值,不记入应纳税额。但在直接或期满出让、取回此项财产时,应将出让或取回此项项目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与该实体财产和无形资产摊销投出去时原帐面价值的净额记入应纳税额,依规交纳所得税。
三、经营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全过程中,产生的产权年限出让净收益或净损害,记入应纳税额,依规交纳所得税。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年限出让净收益,凡按相关要求全额的上缴财政局的,不记入应纳税额。
四、公司开展股份制改革产生的资产报告评估升值,应相对应调节账号,所造成的固定资产评估升值可以计得折旧费,但在预估应纳税额时不可扣减。
五、经营者接受捐赠的实体财产,不记入公司的应纳税额。公司售卖该金融资产或开展结算时,若售卖或结算价钱小于按受捐助时的实体价钱,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体价钱记入应纳税额所得的或清算所得;若售卖或结算价钱高过接受捐赠时的实体价钱,应以售卖收益扣减清除花费后的账户余额记入应纳税额所得的或清算所得,依规交纳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