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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请求事项:外国投资资产评估机构开设

申请办理根据: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外经贸部[1997]国资办发第26号《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

申请办理标准:

1、我国资产评估机构该是得到了我国财产局统一印刷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公司)、土地估价事务所、房地产估价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

2、国外资产评估机构该是具备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诚信经营,年薪不少于2000万美金,评定专业人士不少于200人,且具备和我国资产报告评估高級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流程沟通交流水准的组织。赴华从业房地产评估业务流程的专业人士,须已获得所属我国(地域)的申请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并具备5年以上资产报告评估经验和充实的资产报告评估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

3、外国投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金最少不可低于50万美金,并须有与其说申请办理业务流程相匹配的运营管理者、专业技术和确定的办公场地。

4、外国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运营限期一般不超过30年。

申请办理单位:省部级商单位

申请办理文档:

1、外资企业开设申请表格

2、外资企业合同书、规章(外资公司仅需给予规章)

3、项目投资多方的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外商个人理财投资的给予个人身份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影印件

4、我国投资人以国有资产处置注资的,递交国有制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审批或报备原材料

5、投资人执行董事工作人员委任书及执行董事组员身份证正反面

6、外资企业核名通知单

7、生产制造经营地购买证实或房屋租赁协议(附不动产登记证)

8、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签定文档的委托授权书

9、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主管机构建议

10、省部级国有资产处置行政工作单位审查意见

11、我国财产局审查意见和《外商投资评估机构资格审定意见书》

申请办理程序流程:

1、申请办理:投资人将以上原材料递交所在地县、区以上外经外贸单位或隶属市直厅局审核

2、初审:所在地县、区以上外经外贸单位或隶属市直厅局在法定时限将根据审核新项目的基本审核意见和所有申报材料立即申报省部级外经外贸单位审核

3、审理:(1)请求事项清晰,原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规定的,审签审理通知书;(2)申报材料存有可以现场更改的不正确的,在申请者现场更改后审签审理通知书;(3)申报材料不齐备或是不符法律规定规定,状况较比较复杂的,在5日内审签更正通知书;(4)请求事项依规不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或是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及时审签不予以审理通知书。

4、核查和决策:省部级外经外贸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许或不予以准许的决策

申请办理期限:自审理通告审签日起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