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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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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改制开设时,其资产报告评估升值一部分是不是必须交纳所得税?

  普遍的企业设立方式是主发起者以营业性资产总额或营业性实体线(包含分公司、子公司)评定作价,并协同别的发起者以现钱或者非贷币财产注资注册公司。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注资时,资产报告评估升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要求解决:

  (1)以总体财产注资时,接到的溢价增资是被投资人的股份(即总体资产报告评估升值部分归属于股份付款溢价增资)暂不测算确定资产报告评估升值部分的所得的或损害。

  (2)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注资时,理应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定增值率一部分记入应纳税额,交纳所得税。税收法律所说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公司拥有的货币性资产(即公司拥有的现钱及将以固定不动或可明确额度的贷币缴纳的财产,包含现钱、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卷等)之外的财产,包含库存商品、固资、无形资产摊销、股权投资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