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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公益金问题的处理规定,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公布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文号:

依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形[1995]29号)中第 十一 条要求:“公司推行公司化改造,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按评定确定后的公司账面资产总额折股”。由于当地国有企业改制是老企业改制,公司将改革前获取的公益基金,一并归入固定资产净值折股后,原公益基金中用以住宅层面的资产如何处理,现行政策要求不确立。为推动国企更强开展公司化改造,又不危害企业员工住房基金的来源于,经科学研究,现对国企公司化改造相关公益基金的处置问题,暂作如下所示要求:
  一、国企将改革前获取的公益基金,一并归入固定资产净值折股,但并不销账公司住房基金备查簿簿上改革前公益基金用以住宅层面的资产,仍再次保存应用。

  二、在备查簿簿公益基金新项目中,单设改革前用以住宅层面的财力和混改后用以住宅层面的资产开展清单计算。

  三、公司在应用时,应先用改革前的资产,用完后再应用改革后的资产。在使用改革前公益基金选购员工住宅时,公益基金一部分不予以转账;在使用改革后公益基金选购员工住宅时,按现行标准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将公益基金转到一般法定盈余公积。

  四、国家财政部若有新的要求下发,按新的要求实行。
  请知照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