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2002年后半年,全民所有制的机关事业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建筑规划设计研究室(下称设计室)改革,被告束兆龙运用出任设计室优点的便捷,对改革标准日前设计室承揽的建筑规划设计项目合同应收账款102.0795万余元,不按照规定属实审报,导致2003年6月11日递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里,对该一部分财产未作评定。2003年9月5日,经公司变更备案确定,设计室改名为嘉德公司,被告束兆龙个人理财投资占嘉德公司总投资的25%,变成嘉德公司的法人代表。
被谎报的应收账款由嘉德公司缴纳。案发前,会计师事务所对束兆龙谎报的建筑规划设计项目合同应收账款开展了再次评定,确定束兆龙谎报的资产总额为39.1787万余元。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被告束兆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负责人的便捷,在国有制事业单位改制全过程中,瞒报国有资产处置并将其迁移到自身占据项目投资总额的企业中,其个人行为合乎以骗领的方式非法侵占罪公共财物的特点,组成贪污罪。在谎报的资产总额中,依照束兆龙在嘉德公司25%的投入占比,在其中束兆龙受贿9.79万余元,一部分为束兆龙刑事犯罪给国有资产处置导致的损害。由此,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宣判:被告束兆龙犯贪污罪,被判刑期五年,处以没收财产10 万余元。
程德文分析
此案的异议聚焦点之一是,被告束兆龙的个人行为是不是组成贪污罪,换句话说,被告束兆龙的个人行为是不是合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据在我国刑法的要求及在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贪污罪的定义务必另外具有下列四个要素:第一,在行为主体层面,仅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以执行本罪。在其中,国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业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也以国家机关论。第二,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繁杂行为主体。即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和党政机关、国企事业编制的一切正常主题活动及其职位的廉洁自律性,但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自律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经济企业财产,即国有制和全民所有的各种各样财产,及其用以精准脱贫和别的公益慈善捐的资产。依据法律法规,在党政机关、国有制企业、公司、集体所有制和人民团体管理方法、应用或是运送中的个人资产,以公共财物论。第三,本罪在主观性层面务必源于直接故意,并具备非法侵占罪公共财物的目地。第四,本罪的客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运用职位之便,强占、偷取、骗领或是以别的方式非法侵占罪公共财物的个人行为。
此案中,被告束兆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位便捷,在国有制事业单位改制全过程中,瞒报国有资产处置并将其迁移到自身占据项目投资总额的企业中,执行了擅自瞒报国有制资产总额RMB39万元的一个个人行为,其主观性上有所为本人谋福利的观念动因和非法侵占罪目地,客观性上其做为改革之后的责任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具体非法侵占罪了被瞒报的资产总额的25%(股权占比)计9.97余万元,其个人行为合乎以骗领的方式非法侵占罪公共财物的特点。
此案的另一个异议聚焦点则是被告束兆龙的受贿金额怎样评定,这直接的影响到此案的定刑问题,在理论上,它有时候也关乎侵权人的是不是犯过贪污罪的特性评定。在此案中,尽管被告束兆龙在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中具备非法侵占罪国有资产处置的目地,但其瞒报的所有合同书应收款项均在资产报告评估标准日后陆续进到公司的账务,因之,他对其所谎报的所有财产不太可能所有据为己有。由于,这种谎报的合同书应收账款仅躲避了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我国工作部门的管控,依然处在改革后的股权公司即嘉德公司全部公司股东的监管下。从资产的水准而言,在设计室改革进程中,被告束兆龙本人具体操纵了其瞒报财产中的25%,而我国针对被瞒报的财产中的90%失去操纵(据统计,此外的10%依然被国企无锡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研究院操纵)。因此,只有以被告束兆龙在改革后的股权公司中持有者的股权占比,来确认其非法侵占罪的违法犯罪金额也就是受贿金额。而对其他65%的被瞒报的国有资产处置,理应做为束兆龙为满足本人非法侵占罪的效果而给我国导致的别的经济损失,做为定刑剧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