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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许文章正文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上诉人:深圳市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莫锦华,企业老总。
授权委托人:高占元,深圳专利权服务站技术工程师。
被告方:许文章正文,深圳市深迪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工程师。
授权委托人:李敬芝,深圳东江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上诉人深圳市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普斯顿企业)因与被告方许文章正文新式专利属纠纷案件,向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人普斯顿企业诉称:被告方许文章正文在本企业任职期,接纳企业分派的每日任务和给予的物质生活,研制开发可挪动中小型吊索具压力机。1991年11月24日,被告方私自申请办理了非职务发明,本人获得专利。要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要求,宣判将此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个人变动为上诉人。
被告方许文章正文辩称:研制开发可挪动中小型吊索具压力机并不是接纳领导干部分派的每日任务,研制开发经费预算也是自身担负,属于非职务发明,专利应属被告方全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查清:被告方许文章正文1989年5月至1992年11月在上诉人深圳市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就职(1992年11月调到现所在单位)。
1990年9月,上诉人派许文章正文参与南方地区海港工吊索具技术交流会。许文章正文获知客户急缺一种可运动的中小型吊索具压力机,会议后即向上诉人提议研制开发该压力机,获得准许。同一年10月,许文章正文逐渐研制开发可挪动中小型吊索具压力机,上诉人给其配置一名小助手。研制开发期内,上诉人派人帮助制图发图和承担技术性核准。许文章正文以及小助手的薪水、旅差费、为研制开发该压力机需要的开发费、加工成本、交际费等均由上诉人付款,上诉人还为帮助生产制造零配件的加工厂付定金3000元。样品荣誉出品后,上诉人又机构工作人员试运行。 1991年10月,该压力机研制。1991年11月24日,许文章正文没经上诉人的允许,私自应用上诉人盖有公司章的证明信,向国家专利局出示非职位专利发明证实,申请办理压力机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号:912291311)。1992年12月23日,国家专利局经核查,准许授于许文章正文非职务发明可挪动中小型吊索具压力机专利,专利号查询为912291311。上诉人获知这一状况后,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将以许文章正文为发明者创造发明的可挪动中小型吊索具压力机外观设计专利每个人变动为上诉人。
上述事实,有企业帐本和财务单据及证据确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要求:“实行本部门的每日任务或是关键使用本部门的物质生活所进行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支配权都属于该企业,……申请办理被准许后,……专利归该企业……全部。”被告方许文章正文受本企业授权委托,并关键使用本部门的人力资源、技术性、成分等因素所研制开发的可挪动中小型吊索具压力机,依规该是职务发明,该压力机的权利人应是上诉人。许文章正文所指“经费预算也是自身担负”,核查并无实据,其论文答辩原因不可以创立。许文章正文并以职务发明人向专利管理机关单位专利申请,其个人行为是违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的要求,于1994年9月21日经协商,彼此企业达到如下所示协义:
一、自1994年9月16日起,可挪动中小型吊索具压力机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查询:912291311)确定所属上诉人深圳市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全部。
二、现有于被告方许文章正文处的此案发明专利所有内容和工程图纸,应于1994年10月5日交到上诉人,上诉人应于同一天付款给被告方专利申请费、申请专利代理费用、专利费和一次性奖赏总共RMB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