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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正),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深圳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条例(调整)情况:合理 公布日期:1994-03-25 起效日期: 1994-03-25 公布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市人民政府
公布文号:

深圳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条例(调整)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依据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开展调整)
第一章条例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公平公正地评定无形资产摊销的商品的价值,维护相关被告方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无形资产包括:
(一)专利、商标专用权、版权;
(二)商业秘密和别的商业机密;
(三)生产商名字和字体大小、出产地名字、信誉;
(四)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或惯例认同的别的无形资产摊销。
第三条凡在深圳特区(下称经济特区)内从业无形资产评估主题活动均可用本方法。
第四条无形资产评估应遵循合理合法、真正、公平、单独的标准,评定結果应全方位、充分体现无形资产摊销的商品的价值,分析报告务必清楚、简要。
第五条深圳(下称市)市属的国有资产处置占用企业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理应依规开展无形资产摊销的评定:
(一)国有制无形资产摊销的竞拍、出让;
(二)公司合作经营、企业兼并、产权年限出让和结算必须对国有制无形资产摊销作价的;
(三)国企改制为责任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对国有制无形资产摊销作价的;
(四)以国有制无形资产摊销用于投入与国外企业、公司、别的社会经济机构或本人一同举行中外合作运营公司或中外合资运营公司的;
(五)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开展无形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非市属的国有资产处置占用企业在经济特区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责任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摊销作价入股投资的,理应依规开展无形资产摊销的评定。
第七条非国有经济无形资产摊销因作价入股投资、出让等情况必须开展评定的,依据其每个人的一种或被告方的协义,无形资产评估组织可以对相关的无形资产摊销开展评定。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方法
第八条无形资产摊销职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兼作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流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公司等组织(下称资产评估机构)在经济特区从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流程务必另外具有以下标准:
(一)有法律法规、经济发展、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及其三名以上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对应资质的项目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业者务必通过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培训,并获得入岗合格证;
(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性的主体资格;
(四)拥有市国有资产处置主管机构发送给的无形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的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由市国有资产处置主管机构会与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市国有资产处置主管机构授于。
无形资产摊销职业资产评估机构由深圳高新科技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开展管理方法、监管。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评定推行服务,评定花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消费水平行政部门部门核准。
第三章评定程序流程和方式
第十一条国有制无形资产摊销的评定按以下程序流程开展:
(一)国有制无形资产摊销占据企业向国有资产处置主管机构申请办理项目立项;
(二)国有制无形资产摊销占据企业凭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批准书向无形资产评估组织申请办理评定授权委托;
(三)无形资产评估组织对评定标底开展核查、鉴定估计,写下评定报告;
(四)申请者将分析报告送市国有资产处置主管机构报备。
资产评估机构应将分析結果存档。
第十二条非国有经济无形资产摊销的评定,按以下程序流程和标准开展:
(一)受托人与资产评估机构签署无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注明以下事宜:
1、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名字或名字、居所;
2、被分析的无形资产摊销标底的名字;
3、评定的目地和规定;
4、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支配权、责任;
5、分析报告的交货日期;
6、评定花费额度及付款日期;
7、合同违约责任。
(二)受托人属实给予资产评估所需的待评定财产的文件目录及表明、被评定财产的产权证明、科研开发水平的证实。
(三)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标底开展核查、鉴定估计,写下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人员对在实行业务流程中悉知的商业秘密和别的商业机密承担信息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受托人或有关人对评定結果有疑义的,可以向市高新科技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依规创立的市资产报告评估协会提出诉讼申请办理。接纳质疑申请办理的企业觉得申请办理有效的,可以送回原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定或授权委托别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定。
依前述要求开展无形资产摊销再次评定,经证实原评定結果确实有不正确,属原资产评估机构义务的,由原资产评估机构付款再次评定花费;属原受托人义务的,由原受托人付款再次评定花费;原评定結果无错的,由申请者付款再次评定花费。
第十五条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评定,差别以下状况鉴定重估价值: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摊销,依据购买成本费及此项财产具备的获利能力;
(二)自编或本身拥用的无形资产摊销,依据其产生时需需计划成本及此项财产具备的获利能力;
(三)自编或本身有着的未独立核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依据此项财产具备的获利能力。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摊销的评定可以用盈利折现率法、重置成本法、现行标准市场价法、结算价格法和由市国有资产处置主管机构确定的其它方式。
盈利折现率法是将评定标底剩下使用寿命期内每一年或每个月的预期收益率,用适度的贴现率折现,累积得到评定标准日的折现率。
重置成本法是目前条件下被评定财产全新升级情况的重置成本减掉此项固定资产的实体性掉价、多功能性掉价和经济发展掉价,估计财产使用价值的方式。
现行标准市场价法是根据市场调研,挑选一个或多个与评定标底类似或相近的财产做为较为目标,剖析较为目标的交易量价钱和买卖标准,开展比照调节,估计财产价钱的方式。
结算价格法是依据公司清算时其财产可转现的使用价值,鉴定预转固其价钱的方式。
第四章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国有制无形资产摊销占据企业违背本方法第五条的要求,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给我国导致损害的,由市国有资产处置主管机构追责相关被告方的行政部门或经济发展义务;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 义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有贪污受贿个人行为或与受托人勾结给予虚报結果,给我国或别人导致伤害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与受托人担负连同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立即责任者的 义务。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工作员违背第十三条的要求,将在实行业务流程中悉知的商业秘密或别的商业机密泄漏给别人,给受托人导致伤害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工作员应担负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对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个人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在评定工作上贪污受贿、逃避责任,导致无形资产摊销的评定报告比较严重歪曲事实的,市国有资产处置评定单位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负责人企业应依据剧情轻和重各自开展下列解决:(一)公布评定个人行为失效,并勒令该组织再次开展评定;(二)警 1 2
告;(三)注销评定职业资格证;
对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或金钱处分。
第二十一条被处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工作员对行政处罚法不服气的,可在接到处罚通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公司办公室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申请者对行政复议决策不服气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明确提出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录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承担表述。
第二十三条本方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2命令中相关调整文中的內容
第二十条改动为:对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个人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在评定工作上贪污受贿、逃避责任,导致无形资产摊销的评定报告比较严重歪曲事实的,市国有资产处置评定单位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负责人企业应依据剧情轻和重各自开展下列解决:(一)公布评定个人行为失效,并勒令该组织再次开展评定;(
二)提醒;(三)注销评定职业资格证;
对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或金钱处分。
199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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