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有关天津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创建公积金相关问题的通告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市公积金管理处隶属各发展部: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62命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命令)的要求,天津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下称“企业”)应是其工作员创建公积金,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所示:
一、企业应是签署聘任合同、劳动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员工创建公积金。
二、企业为员工公积金缴纳公积金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个人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要求实行。
三、并未创建公积金的企业,应在这里《通知》下达之日起60日内,依照便捷、就远原则到北京公积金管理处属下的发展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备案和员工帐户开设办理手续。
四、对公积金缴纳公积金确实有艰难的企业,可以在进行住宅公积金缴存备案和员工帐户开设办理手续后,按规定申请办理缓交或减少社保缴纳比例;待经济收益转好后再提升社保缴纳比例或补交缓交期内的公积金。
五、企业不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备案、不以员工开设个人帐户办理手续、贷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个人公积金的,北京市公积金管理处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给予处分。
六、需了解公积金有关制度和办理流程,拨打北京市公积金管理处在线客服咨询96155或到北京注册会计研究会领到《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