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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四年未得分文 小股东告赢公司,评估公司收费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做为企业的小公司股东,与此同时也做为企业的一名职工,卓女性为企业工作中了四年却沒有取得一分钱。因而卓女性将企业告上法院。3月21日,苏州市吴中区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审结了本案。
卓女性是苏州天安房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之一,做为小公司股东,她的项目投资占公司资产的30%,另一公司股东项目投资占公司股份的70%。在公司成立后,卓女性在企业出任副总,承担资产评估公司的平时业务流程、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中,卓女性都没有与企业签订合同。

2003年期内,卓女性的每个月薪资为2500元,委托扣减本人调节税后2003年全年度薪水为29538元,但企业事实上沒有付款。与此同时,企业法人代表即控股股东确定卓女性2004年全年度的奖励金为1.5万余元,但亦未付款。

从2003年至2004年6月30日,卓女性在公司承揽并进行的业务流程总额度为83.66余万元。从2004年7月1日到12月31日,卓女性承揽并进行的业务流程总额度为45.13余万元。依照企业要求,卓女性劳动所得的业务流程提变成21.21余万元。从2005年2月至2006年,卓女性在公司承揽并进行的业务流程总额度为73.83余万元,依照企业要求卓女性劳动所得的业务流程提变成37.65余万元。

可是,因为企业一直沒有卓女性清算以上薪水、奖励金、劳务报酬及业务流程抽成,卓女性于2006年11月6日向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明确提出诉讼申请办理,规定企业付款其相对应酬劳。2006年11月,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以卓女性的投诉要求已过仲裁时效为由,决策不予以审理。卓女性对于此事不服气,遂将企业告到人民法院。

殊不知,被告方苏州天安房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形式论文答辩,并且开庭审理当天公司法人都没有到庭。与此同时大法官经过调研发觉天安房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居住地早已被卖掉,公司法人不知去向。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后觉得,尽管卓女性为被告方企业的公司股东之一,但其又出任企业的副总,承担被告方企业的日常工作,故原、被告方中间存有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方理应按约给对应的薪水及奖励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要求,人民法院缺席审判被告方苏州天安房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宣判奏效生效日十日内偿还卓女性薪水29538元及奖励金15000元,与此同时付款卓女性劳务报酬92.33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