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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出文企业: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

文  号:税务[2008]82号

公布日期:2008-8-7

实行日期:2008-8-7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新疆兵团财务局:

  为适用中国国旅集团总体改革挂牌工作中,经国务院办公厅准许,现对其改革进程中资产报告评估升值涉及到的所得税现行政策问题确立如下所示:

  一、中国国旅集团在总体改革发售全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报告评估升值42,612.36万余元,立即转计中国国旅集团的资本公积,做为国有资产,不征缴所得税。

  二、对以上根据评定的财产,中国国旅股份有限以及隶属分公司可按评定后的财产币值计提折旧或摊销费,并在所得税抵扣。

  请阅签。

  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
  2008年8月7日

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