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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在征税时的处理,评估公司收费
2021-12-09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script> 公司资产报告评估转换在缴税时的解决经营者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要求,开展清产核资时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升值,不记入应纳税额。
公司(仅适用内资)开展股份制改革产生的财产(包含固资、速动资产等以内的全部财产)评定升值,应相对应调节帐户,所造成的固定资产评估升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预估应纳税额时不可扣减。对已调节有关财产帐户的评定升值一部分,在预估审报本年度应纳税额时,可按以下方式开展调节:
( l )按实逐渐调节。公司因开展股份制改革产生的资产报告评估升值,每一缴税本年度根据折旧费、摊销费等方法具体记入本期成本费、花费的金额,在本年度税务申报的成本费新项目、花费内容中给予调节,相对应调增本期应纳税额。
( 2 )综合性调节。对资产报告评估增值率不区分财产新项目,均在之后本年度税务申报的成本费、花费内容中给予调节,相对应调增每一缴税本年度的应纳税额,调节限期最多不低于10年。
节选自1997年6月23日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1998年4月20 日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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