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裁判员要义:国企法人代表在企业改制前的资产报告评估全过程中,运用职位上的便捷,以瞒报一部分应收账款的方法强占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要求,以贪污罪论罪。但评定受贿金额应以被告在改革后的公司所占股权占比来明确,一部分做为导致的国有财产损害在定刑时予以考虑。
一、基本上案件
被告舒某,男,1946年11月29日出世,汉族人,原系江苏某某市北塘区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2002年后半年,经无锡市北塘区改革创新任务领导组单位允许,原无锡市北塘区建筑规划设计研究室(经营性质属全民所有制,下称原设计室)开展改革工作中,授权委托无锡市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财产及债务评定,明确2002年11月30日为资产报告评估的基准日。被告舒某运用出任原设计室优点的职位便捷,对改革基准日前原设计室承揽的建筑规划设计项目合同应收账款RMB1020795元,不按照规定属实审报,导致无锡市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在2003年6月11日递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里,对该一部分财产未作评定。
2003年9月5日,经公司变更备案确定,原设计室改名为无锡市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质属责任有限公司,下称某某企业),被告舒某一人项目投资占某某企业总投资25%的股权,变成某某企业的法人代表,无锡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研究院(经营性质属国有制机关事业单位)占10%的股权,尚余65%的股权,由其余16名普通合伙人拥有。
案发前,经无锡市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原设计室改革基准日前未按照规定属实审报的一部分设计方案新项目的到应收款项开展再次评定定价,并经进一步核查,确定该一部分设计方案新项目的资产总额使用价值为RMB391787.78元。
案发前,检察系统从某某企业追讨了所有赃款并径行解决。
二、控辩建议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舒某犯贪污罪,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舒某运用原设计室优点的职位便捷,在原设计室的国有企业改制中,不按照规定属实审报该所改革基准日前承揽的建筑规划设计项目合同应收账款1020795元,从这当中强占41余万元,其手段已组成贪污罪,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判罪处决。
被告舒某复庭辩称:(1)无锡市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出示的锡宝评报字(2004)12号定价报告中,沒有扣减东台宏都花苑项目设计责任人钱彦在该新项目设计费用RMB 86000元中已得的奖励金RMB21500元,故需从以上定价汇报确定的未申报资产总额中给予扣减;(2)硕放镇星月菩提苑B区建筑项目的勘测费事实上由其所属单位在该新项目所得的的设计费用中付款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生产长沙市勘察研究所华东地区院区,故亦需从定价汇报确定的未申报资产总额中给予扣减;(3)自己未申报一部分合同书应收款项的意义并不是为了更好地个人得失,反而是为了更好地改制后的部门及整体员工的权益考虑;(4)抓捕归案后,积极口供了瞒报无锡市民用型规划设计院授权委托其企业设计方案的新项目应收账款的客观事实。综上所述,要求对其从轻处理处分。 在本页访问原文>>(总共3页) 1 2 3
人明确提出的 建议是:(1)据被告舒某辩称,硕放镇星月菩提苑B区建筑项目的勘测费事实上由其所属单位在该新项目所得的的设计费用中付款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生产长沙市勘察研究所华东地区院区,并出示了医院与无锡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研究院的新项目花费结算清单,故需从定价汇报确定的未申报资产总额中给予扣减;(2)被告舒某的个人行为不组成贪污罪;(3)被告舒某有投案自首剧情。
三、裁 判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经审判觉得,被告舒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出任国企法人代表的职位便捷,在隶属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中,瞒报国有制资产总额达RMB39余万元,在其中本人非法侵占罪金额达9.79余万元,并导致RMB25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的损害,其手段已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单位控告被告舒某的罪行创立,但确定被告舒某罪刑尺寸的根据不合理,应予改正。
针对被告舒某明确提出的第(1)项辩驳建议,仲裁庭纬向见证人钱彦等核查,可以确定此笔奖励金系在基准日后派发,从而确定原设计方案所属基准日前未属实审报的资产总额总额为RMB391787.78元,故对此项辩驳建议给予采取。
针对被告舒某的第(2)项辩驳及 人明确提出的第(1)项 建议,核查,从 人明确提出的新项目结算清单中足够证实此笔新项目的勘测费已由无锡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研究院具体付款,故对该辩驳及 建议不予以采取。
针对被告舒某的第(3)项辩驳及 人明确提出的第(2)、(3)项 建议,医院觉得:被告舒某做为运营国企很多年的法人代表,在企业改制进程中瞒报国有资产处置,主观性上有所为本人谋福利的想法和目地,客观性上其做为改革之后的责任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在本人注资全过程中得到了不法权益,具体非法侵占罪了被瞒报的资产总额的25%,这一个人行为符合实际贪污罪的法律特征。被告舒某的一部分刑事犯罪因别人检举而得到揭秘,其抓捕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但这一个人行为依规不符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要素。故对该辩驳及 建议均未予采取。
综上所述,充分考虑案发前,以上被谎报的国有资产处置早已所有讨回,挽留了我国的损害,且被告舒某抓捕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不错。故对被告舒某要求从轻处理处分的辩驳建议给予采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要求,于2005年3月18日宣判如下所示:
被告舒某犯贪污罪,被判刑期五年,处以没收违法所得RMB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在法律规定期内内沒有提起起诉,检察系统都没有明确提出抗诉,宣判已产生法律认可。 在本页访问原文>>(总共3页) 1 2 3
四、判 解
被告舒某的个人行为能不能组成贪污罪,及其假如组成贪污罪,其受贿金额应怎样评定,是该案异议的聚焦点。
(一)被告舒某的个人行为合乎想象竞合犯的特点,应以贪污罪一罪判罪处分。
说白了想象竞合犯,亦称想像数罪,就是指侵权人根据多个不一样的实际罪行,执行了一个危害行为,而触及2个以上不一样的罪行的犯罪形态。一般觉得,针对想象竞合犯不必执行数罪,而应依照其违法行为所触及的数罪中最重要的盗窃罪论罪。此案中,被告舒某运用职位便捷,执行了擅自瞒报国有制资产总额RMB39余万元的一个个人行为,但其主观性上有所为本人谋福利的观念动因和非法侵占罪目地,客观性上其做为改革之后的责任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具体非法侵占罪了被瞒报的资产总额的25%(股权占比)计9.97余万元,这一情况已符合实际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与此同时,被告舒某做为国企的工作员,渎职犯罪导致被瞒报的国有制资产总额的其他 65%(股权占比)外流,导致国企严重损失,其个人行为又违犯了国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因而,被告舒某的个人行为组成贪污罪与国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想象竞合犯,要以两罪中法定刑偏重的贪污罪一罪判罪处分。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评定舒某组成贪污罪是合理的。
(二)被告舒某的受贿金额,要以其在改革后的公司所占股权占比来明确,一部分做为导致的国有财产损害在定刑时予以考虑。
从以上剖析由此可见,被告舒某在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中具备非法侵占罪国有资产处置的目地,但其瞒报的所有合同书应收款项均在资产报告评估基准日后陆续进到公司的账务,这种谎报的合同书应收账款仅躲避了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我国工作部门的管控,依然处在改革后的股权公司即某某企业全部公司股东的监管下,其对以上谎报的所有财产不太可能所有据为己有。就我国来讲,在原设计室改革进程中,我国对位置被瞒报的财产中的90%失去操纵(因此外的10%依然被国企无锡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研究院操纵),而被告舒某一人具体操纵了以上被瞒报财产中的25%。因而,以被告舒某在改革后的股权公司中持有者的股权占比,来明确其非法侵占罪的违法犯罪金额是非常有效的。与此同时,应将其他65%的被瞒报的国有资产处置,做为舒某为满足本人非法侵占罪的效果而给我国导致的别的经济损失,在定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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