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投资人以企业股权出资的标准
(一)注资的股份由投资人合理合法拥有并依规可以出让;
(二)注资的股份无支配权缺陷或是支配权压力;
(三)投资人已执行有关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四)注资的股份已依规开展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前述第(一)、(二)、(三)项的要求,企业、别的公司股东或是企业债务人post请求评定投资人未执行注资责任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勒令该投资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内采用更正对策,以满足以上标准;贷款逾期未更正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评定其未依规全方位执行注资责任。
股权出资不符此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企业、别的公司股东或是企业债务人post请求评定投资人未执行注资责任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照本要求第九条的要求解决。
股权出资不符前述第(一)、(二)、(三)项的要求,企业、别的公司股东或是企业债务人post请求评定投资人未执行注资责任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勒令该投资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内采用更正对策,以满足以上标准;贷款逾期未更正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评定其未依规全方位执行注资责任。
股权出资不符此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企业、别的公司股东或是企业债务人post请求评定投资人未执行注资责任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照本要求第九条的要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