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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难点以及评估必要性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知识产权注资是指投资者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注资于公司,以换取股东身份或股权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一、知识产权出资范围。

  知识产权范围广,《民法通则》规定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型均可用于出资。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范围,主要总结了以下三个问题:

  评估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

  2018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没有明确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包括知识产权出资,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允许知识产权出资不一致。

  2011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扩大出资方式。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权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允许企业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当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以所有注册资本为基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允许出资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型知识产权。

  2016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持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4)技术成果注资股份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取得企业股份(权)的行为。该条款明确了技术成果注资只是指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排除了技术成果使用权以价格出资的可能性。

  2016年12月1日发布的《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鼓励高等院校和科技研发机构与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持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实体。

  因此,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上,一些地区不再拘泥于所有权的限制,认可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形式。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使用权也可以出资,因为它也符合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利用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

  (二)非专利技术注资的难点问题。

  非专利技术通常是指未注册专利的技术,但可以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工业技术、经验或诀窍,包括工业设计图纸、数据、工艺流程、配方等。,通常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实践中,许多合作是由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但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存在的难点问题是,由于非专利技术尚未公开,如何确定投资者已经将完整、真实的权利转移给公司,是工商部门难以确认的问题。一旦投资者未能完全移交非专利技术,或者单独申请一些相关技术的专利,或者泄露技术秘密,很容易导致公司接受非专利技术注资的资本损失。

  为了防范类似风险,笔者建议接受非专利技术注资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尽可能尽职调查,并要求投资者在合同中保证非专利技术的权利状态和使用情况,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非专利技术相关材料的移交,以确保非专利技术注资的实质性接受。

  (3)专利申请权可以出资吗?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大多数观点认为专利申请权属于专利权,是专利权的前置程序权,但重新审视专利申请权的特点。笔者认为,专利申请权的存在期限是从发明创造之日起至申请之日。在此期间,由于专利技术没有公开,相当于非专利技术,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此外,专利申请权的价值在于,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优先权、修改权等权利可以给接受专利申请权出资的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专利审查中的必要说明有助于公司技术人员不断改进技术,在审查不合格时继续使用技术秘密。因此,专利申请权可以与专利权分离,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专利申请权具有独立属性,具有明显的价值确定性、有益性、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符合知识产权出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权承载的非专利技术在公开前只处于商业秘密状态。虽然有经济价值,但始终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一旦公开或最终未经授权,接受专利申请权出资的公司将面临失权风险。因此,对于接受出资的企业来说,虽然法律允许出资专利申请权,但仍需谨慎接受专利申请权。
 

  二、知识产权出资对象的权利缺陷和期限。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双方还应关注知识产权出资人的权利缺陷和期限,这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稳定性。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旨在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房地产担保不足带来的资金短缺问题。

  部分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设计专利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到期可以续展十年。企业需要做好商标管理,不得逾期续展。剩余的知识产权期限直接影响其价值。因此,在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时,接受出资企业必须审查其有效期,注意过期的知识产权和即将到期但权利人未能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续期的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的剩余有效期进行评估。如果有效期过短,小于企业的经营期限,企业在知识产权到期后将面临巨大的资本损失。

  知识产权转让在知识产权出资中何时生效?以专利权为例,《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自登记之日起,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生效。因此,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出资转让应当以登记为生效要求,也就是说,出资人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接受出资的企业在办理转让手续前,不享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未转让给公司的,属于虚假出资。这种状态造成的最大风险是,当公司没有清偿能力时,知识产权投资者可能被债权人追加为被告或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

  (3)一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即使获得授权,也可能面临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等不稳定的风险。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企业应当尽可能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对象进行全面、实质性的审查。

  以专利为例,事实上,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的整个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包括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或者专利权有效期结束后,都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宣布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护专利权有效。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商标为例:1。商标异议。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批准公告的商标不合法,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当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或者商标不显著,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二、商标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原因包括:(一)商标局依职权撤销的原因:自行变更注册商标;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二)商标局依照申请撤销的原因: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根据法定原因决定或者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三、商标无效。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地的,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第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是知识产权出资的必要程序吗?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评估价格的,从其规定。本文仅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之一是评估价格,以货币估价,但没有详细规定评估价格的具体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协商定价是可行的。

  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进行评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一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未评估知识产权注资的价格或随意协商的价格,后来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注资;另一方面,对于接受注资的公司,在未准确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情况下接受注资,可能会因为知识产权本身价值的不稳定而导致公司资本虚假。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过程中,直接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法律风险。

  虽然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是知识产权注资的必要程序,但为了正确估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减少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注资纠纷,最好由相应的价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问题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权属的转移手续,具体来说,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转移到公司名下。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专利局备案。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相应的规定。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随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公司,同时会予以公告。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

  另外实践中是否允许以知识产权出资,各地工商登记部门态度有一定差异,股东商定出资方式时,此客观因素需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