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我国合作经营公司法第十一条要求:“合作经营人可以用贷币、实体、土地使用权证、专利权或是别的资产支配权注资;以上注资理应是合作经营人的合理合法资产及资产支配权。对贷币之外的注资必须评定做价的,可以由整体合作经营人商议明确,也可以由整体合作经营人授权委托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定。经整体合作经营人协商一致,合作经营人也可以用劳务公司注资,其评定方法由整体合作经营人商议明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要求:“本人合作经营就是指2个60的中国公民依照协议书,分别给予资产、实体、技术性等,合作经营运营、一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要求:“中国公民依照协议书给予专业性劳务公司而不给予资产、实体,但承诺参与盈利分派的,视作合作经营人。”
依据上述要求,在本人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人可以拿资产、实体、技术性、专业性劳务公司等,做为合作经营的项目投资。应当说,但凡合乎法律规范和现行政策的需求的标底,都可以做为本人合作经营时的项目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