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据报道,作为人才活动周的重头戏,第三届东莞人才发展论坛以“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人才活力”为主题,邀请专家学者“华山论剑”。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柳学智认为,科技创新人才拥有产权是最大的激励。
柳学智这一建议看似寻常,但对东莞却是最对症下药,是中小微制造企业众多的东莞应当进一步尝试的新路。国内外经验表明,中小微企业最具备向专利拥有者开放股权的优势。因此,东莞的政策体系不妨引导中小微企业规模化地实施股权开放、专利入股。
专利权是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工具。在一般的意义上,专利权未必全都具有财富创造的属性,特别是在工业化之后,某些由专利权所转化的产品未必具有量产的可能。不过,专利权这一不足,却不能掩盖少数专利权创造巨大社会财富、引领社会技术进步的恢宏记录,如瓦特的蒸汽机、爱迪生各种电器的发明专利、微软操作系统的专利等,都开创了技术进步和社会进步的新时代。
如果专利是发明的天才之火,那么,必须浇上利润之油,科技创新才能持续兴旺。在欧美国家,由于融资的便利,知识产权和资本的种种交汇,让某些专利的拥有者直接创业成为企业家,某些专利通过出售也获得不菲的收益,而更多的专利,则被进行各种股权和期权的安排,发明者成为产权的部分拥有者,享受专利转化商品所产生的利润。
观察专利权与资本结合的成功案例,我们会发现,如果说大企业倾向购买专利,那么,中小微企业则最喜欢和最有意愿尝试的恰恰是专利权的股权安排。来自欧美的数据告诉我们,大企业每年收购的专利约占全部专利权交易的四成以上,而中小微企业所实施的专利权股权安排则占全部专利权交易的四成左右。
就东莞而言,中小微企业加入科技创新行列,无非是三条路,即自主创新、购买专利、专利权股权安排。无论是鼓励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还是激励中小微企业购买专利,都有资金短缺、企业财务安排的困扰。而进行专利权的股权安排,向专利拥有者转让部分产权,分享专利权所产生的部分利润,则是多数中小微企业有条件做到的。如此,中小微企业不会创新能力弱而被排斥在科技创新之外。
去年 10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今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提出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的激励制度。作为一个中小微企业众多的制造业城市,进一步激励中小微企业实施专利权股权转化,是整体推进科技创新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