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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的重要意义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摘要: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的评估。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的技术手段。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三种基本的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构成资产评估方法体系的三种评估方法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各自的特点。了解资产评估方法及其内在联系,对于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高效的企业资产评估,对被评估资产进行最合理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

  资产评估是评估和估算资产当前价值的专业活动。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资产价值评估的技术手段。它是在工程技术、统计、会计等学科技术方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形成的一整套方法体系。这项工作既有客观性,又有资产客观存在的现实和主观性,即评估人员应分析判断对象的现状和盈利能力。这种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结合要求资产评估有一套不同于其他工作或学科的具体方法。根据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的不同,这些方法可以归纳为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为了选择适合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我们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对方法进行比较和分析,以确定各种方法之间的差异,从而选择最合适的资产评估方法。

  概述了三种方法。

  成本法一直贯穿于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的思路。重置成本是指以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计算的购买资产所需的全部费用。会计核算以原始成本为基础,折旧计提低,资产价值补偿不足,产品成本核算低,企业经营收入虚增。在这种情况下,以重置成本评估资产,以此为调整会计账目的依据更为现实,因为它可以随着价格的上涨对资产的价值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从而保证经营收入的正确实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任何潜在投资者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他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目前购买和建造该资产的成本。如果投资对象不是全新的,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将在投资对象全新购建成本的基础上扣除资产的实体有形损失;如果被评估资产的功能和技术落后,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将在投资对象全新购建成本的基础上扣除资产的功能贬值;如果被评估资产及其产品面临市场困难和外部影响,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将在投资对象全新购建成本的基础上扣除资产的经济贬损因素。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中的预期效用理论。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其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回报率,即对于投资者来说,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能产生的收益。收益法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结合投资决策,容易被买卖双方接受。但预期收益预测困难,受主观判断强、未来不可预测因素影响。资产投入使用是适用收益现值标准的前提之一。投入使用的含义是企业的持续经营,其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和适应社会的需要,并从中受益。显然,只有在投入使用的前提下,资产才能带来剩余产品的价值,才能带来收益,才有适用收益法评价资产价值的基础。

  市场法的计价标准是实现净值的标准。变现净值标准是用变现净值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计价标准。变现价格是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的交易价格。应用市场法要求充分利用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和估计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可以客观反映资产目前的市场情况,其评价参数和指标直接从市场上获得,评价值更能反映市场的实际价格,评价结果容易被各方理解和接受。因此,市场渠道是资产评估中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方法之一。但市场法需要以公开活跃的市场为基础,有时由于缺乏可比数据而难以应用。该方法不适用于评估专用机械设备、大部分无形资产和一些受地区和环境严格限制的资产。

  各种方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利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价值评估时目标企业的表外项目价值;二是资产负债表中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能够公平客观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价值;第三,投资者购买资产所愿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同一用途所需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成本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与市场法和收益法相比,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具有很强的客观依据。一般情况下,当涉及只投资或只拥有房地产的控股企业,且被评估企业的评估前提是不可持续经营时,适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由于使用成本法无法把握一个可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也难以衡量企业个资产之间的工艺匹配和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的整合效应。因此,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前提下,不应单独使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

  利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不应超过目标企业按照未来预期收益转换的现值;二是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客观估算,也就是说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和风险可以合理量化;第三,被评估企业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收益法以预期收益和折现率为基础。因此,对于目标企业来说,如果当前收益为正,具有可持续性,折现率在收益期内可靠估计,则更适合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一般来说,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收益具有上述特点,可以采用收益法。基于收益法的应用条件,具有以下特点的企业不适合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困境中的企业、收益具有周期性特征的企业、闲置资产较多的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风险难以合理衡量的私营企业。

  采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满足三个基本前提: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这个市场的交易价格代表了交易资产的市场,可以认为是市场的公允价格;在这个市场上,要有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第三,可以收集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具有代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市场法最大的优点是简单、直观、易于理解、使用灵活。但是,场法评价企业价值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由于评价对象和参考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往往不同,很难找到与评价对象绝对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企业;其次,价值比率的调整是运用市场法的关键一步,这就要求评估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技术能力。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不是主观随意的,也不是规律可循的。无论哪种方法,评估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目的是服务于市场交易和投资决策。因此,各种方法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结合以上对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可以总结出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一些原则:

  1 根据相关准则和规范的原则。

  企业价值评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由管理部门颁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部分强制性。比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数据收集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适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第三十四条指出: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评估企业时,成本法一般不应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的成立时间、历史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和收益的稳定性、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适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显然,这些条款对选择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 借鉴共识性研究成果的原则

  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一些共识性研究成果是众多研究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基于价值评估实践的一些理论上的提炼,对于选择合理的方法用于价值评估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如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或所评估的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应该考虑采用成本法。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不宜单独使用成本法。在企业的初创期,经营和收益状况不稳定,不宜采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一般来说,收益法更适宜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此外,如果企业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经营、收益状况稳定并有充分的历史资料为依据,能合理的预测企业的收益,这时采用收益法较好。在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资料信息较完备、客观时,从成本效率的角度来考虑,适合选择市场法进行价值评估。

  3 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评估师在选择价值评估方法的时候应始终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科学态度,尽量避免用个人主观臆断来代替客观实际,尽可能排除人为的主观因素,摆脱利益冲突的影响,依据客观的资料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选择合理的方法。公正性原则要求评估人员客观的阐明意见,不偏不倚的对待各利益主体。客观、公正这一原则不仅具有方法选择上的指导意义,而且从评估人员素质的角度对方法选择做了要求。

  4 成本效率的原则

  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之一,也需要获取利润以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因而在评估方法选择时,要考虑各种评估方法耗用的物质资源、时间资源及人力资源,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及满足委托企业评估要求的前提下,力求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只有如此,才能形成委托企业和评估机构互动发展的双赢模式,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增强自身实力,提高服务水平。

  5 风险防范的原则

  企业价值评估的风险可以界定为:“由于评估人员或者机构在企业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对目标企业的价值作了不当或错误的意见而产生的风险”,根据这一定义,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风险可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是指评估机构的外部因素客观上阻碍和干扰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企业实施必要的和正常的评估过程而产生的风险。内部风险是指由于评估机构的内部因素导致评估人员对拟评估企业的价值作了不当或错误的意见而产生的风险。显然,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作为价值评估中的一个环节,可能会由于方法选择的不当带来评估风险。基于此,在选择评估方法的时候要有强的风险防范意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析可能产生的评估风险,做出客观、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总之,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不可机械地按某种模式或某种顺序进行选择。但是,不论选择哪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进行评估,都应保证评估目的,评估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和条件与评估所使用的各种参数数据,及其评估结果在性质和逻辑上的一致。尤其是在运用多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评估同一评估对象时,更要保证每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运用中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前提条件、数据参数的可比性,以便能够确保运用不同评估途径方法所得到的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和相互可验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