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在@知乎上有一个热门话题,是关于小股东股份不被稀释的话题。
问:
在不继续出资的情况下,如何防止股份被稀释?
比如有人以技术入股某公司的20%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万,如果日后公司增加注册资金,那么技术入股的股份会不会被稀释掉,防止稀释的方法有什么呢,据说可以在公司章程里进行约定,求具体的解决方案。
1楼@知乎-Ray Wang:
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给题主出两个主意吧。
(1)技术如果是有载体的,如专利、软件著作权,尽可能拿在自己手上,免费许可公司使用,而不是直接转给公司;如果没有载体,记得留一手;
(2)实际上只要题主成为了公司20%的股东,对于很多问题(包括后续融资)就有了事实上的否决权,现在工商局都是很死板和怕事的,不管章程如何约定,法律如何规定,对于增资等重大事项,必须要求全体股东同意,或者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才会受理。而法院程序非常冗长,更何况任何投资人知道公司有这种内部纠纷的话,投资的可能性都会大幅降低,所以大股东还是必须努力和小股东沟通妥协。
但由于最近这种纠纷越来越多,也出现了大量大股东另起炉灶,公然抛开小股东并将主要资产、人员和业务转移到新实体,不服来告的情况。当然,根据我的经验,大股东会这样劳民伤财地搞剥离,通常小股东确实存在很多问题。
针对1楼的答案 笔者认为:
一、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但是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条明确规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题主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10万,如果以使用权出资,10万X20%X20%(个人所得税)=4000元。
所以作为一个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不建议客户技术入股时用使用权出资,因为需要面临税务压力。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规定与此不同)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本等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事人约定高于这一比例的表决权或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是否有效,争议比较大,倾向性的观点认为,上述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是最低限额的要求,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律不禁止高于这一比例的约定。
笔者认为比较靠谱的答案:
@知乎-卫东亮:
谢邀。这是一个马云都无法完美解决的好问题,也恰恰说明了他的现实意义。
股份是否被稀释,正如 Ray Wang 所言,主要是商业策略问题。
下面的回答仅基于法律的考虑:
1、再评估条款。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如公司增资的,则应对20%股东(下称原股东)用于出资的技术进行重新评估,增资金额不超过评估价格的五倍。另可约定评估的方法和程序等。
2、强制转让条款。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如公司增资的,其余股东应以特定价格(比如一块钱)将特定比例的股份转让给原股东,保证原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
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规定与此不同)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本等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事人约定高于这一比例的表决权或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是否有效,争议比较大,倾向性的观点认为,上述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是最低限额的要求,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律不禁止高于这一比例的约定。
2、工商部门仍倾向于使用固定格式的公司章程,不过仍留有空白条款供当事人补充,如何协调上述约定与固定格式的冲突,确保上述条款既能生效又能通过工商审查,需要下点功夫。不主张签订阴阳合同,私下签订的与公司章程冲突的协议是否有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供参考。
针对卫东亮的第一个建议,笔者认为比较靠谱。
当初技术入股评估值2万进行入股,占比20%。公司增资时,对其技术进行重新评估,假若评估值为200万,那么增资就不允许超过1000万,而且可以约定评估程序和方法。
至于第二个建议,我觉得其他股东应该无法接受。
以上就是在《不继续出资的情况下,如何防止股份被稀释》是针对技术入股作为案例来分析,笔者认为的可行性操作。
仅供参考。